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邵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有盗窃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新密市X镇X村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一辆价值2496元的雅奇125型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退赔被害人刘某某2500元现金。被告人邵某某于2010年11月27日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邵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黄某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