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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乙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被告张某乙,男。

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乙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平、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3月,被告购买货车一辆,并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车号为豫x。被告在经营期间,尚欠原告各项费用9010元。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各项费用901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被告并不尚欠原告以上款项,且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被告购买货车一辆,向原告支付购车押金5000元,并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车号为豫x。2005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二份,共计9010元。

以上案件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有关书证及原、被告诉辩意见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本案所诉欠款的债权人,在2005年12月15日就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此时其未能在法定二年的诉讼时效内向被告张某乙主张权利,而于2009年7月30日才向被告张某乙主张,且未举证在此四年间存在追要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请求,因超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驻马店市神州亚飞汽车连锁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某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耿梅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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