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顶山市金键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夏根立,平顶山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平顶山市呈祥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雇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涌,平顶山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键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金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呈祥建筑公司(下称呈祥公司)购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金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夏根立,呈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雇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沙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呈祥公司于2002年9月20日支付金键公司购房款10万元整,逾期支付按每日500元支付违约金。
二、金键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X号楼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购房发票交付给呈祥建筑公司,同日,呈祥公司将剩余购房款(略)元整交付给金键公司,双方应按该约定按期履行各自义务,如因一方原因造成交付不能,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每日500元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未违约方享有延期向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
三、金键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保障X号楼供水,化粪池、煤气的正常使用,如不能正常使用,金键公司应承担维修,改造直至能正常使用的义务,保障正常使用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金键公司按本协议第二条办理完上述相关证件后,应当提前5日书面通知呈祥公司。
五、关于X号楼涉及双方工程建筑等其它纠纷,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共计(略)元,由金键公司负担(略)元,呈祥公司负担(略)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金键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丽萍
代理审判员焦宏
代理审判员龚伟
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