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42岁,郑州市住(略)。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7月16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于同年7月31日执行逮捕,同年8月17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睿翼(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詹某某,河南睿翼(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受贿罪,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被抽调到郑州市房管局东区办证处担任产权组负责人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王某丙违规办理河南省木材总公司家属楼的个人房产证,分三笔收受王某丙(另案处理)所送的现金共计14万元。案发前刘某甲主动退还给王某丙现金3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丙、吴某某、王某丁、曹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宋某某、张某戊、刘某己、柳某庚、张某辛、钟某某的证言,刘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办理河南省木材公司家属楼房产证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归案经过、年龄证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其帮助王某丙办理房产证并未违规。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未形成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即使刘某甲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某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人刘某甲利用被抽调到该局产权交易东区办证处担任房产监理小组负责人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王某丙违规办理河南省木材总公司家属楼的个人房产证,分三笔收受王某丙(另案处理)所送的现金共计14万元。案发前刘某甲主动退还给王某丙现金3万元。

2010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案,后刘某甲将剩余的11万元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在担任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东区办证处产权科科长期间,王某丙找其帮忙协调办理河南省木材公司家属楼的房产证。其便带着王某丙找到河南省房改办主任孙某某,向孙某某咨询了省直房改审批所需要的材料。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其分三次收受王某丙送来的贿赂款计14万元(第一次5万元,第二次5万元,第三次4万元),后通过王某丁退还给王某丙3万元。在其协调下,这个家属楼的房产证最后办下来了。

证人王某壬证言与之印证。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03年初,曹某某、吴某某托其给河南省木材总公司家属楼办房产证,其找到时任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东区办证大厅的负责人刘某甲,刘某甲称可以按照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房改房程序办理房产证,其让刘某甲帮忙,并分三次送给刘某甲14万元的好处费,后刘某甲通过王某丁退还3万元。刘某甲曾带其找过省房改办孙某某主任,其按刘某甲的要求和提供的样本,准备了房改手续需要的材料提交到省房改办,并多次催促刘某甲办证,在刘某甲的协调下,省房改办最终审批下来了,后期办证是刘某甲协调办的。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至2007年其任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房改办全面工作。2002年或者2003年上半年,省木材总公司在货栈街X号建了职工集资住房一栋,因手续不全、又想给职工办理房产证,时任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东区办证处产权组负责人的刘某甲带着一个叫王某丙的人找到其,想让其帮忙让这栋木材总公司的家属楼在房改办走一下房改程序并下个批文。因刘某甲当时是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东区办证处产权组的负责人,省直房改办在工作中会与刘某甲所在的东区办证处进行沟通协调,因为这个原因,其就答应了刘某甲的请求,并向刘某甲交待了应该准备的材料。后来过了很长时间,木材公司把材料备齐,报到房改办,房改办经过几个月的审核,最后在2004年底,经其签发,房改办下发了豫直房委办审字(2001)X号关于河南省木材总公司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的批文。在当时的情况下,省木材总公司家属楼不符合办理房改审批条件,关于该栋楼的房改批文省房改办存在违规之处。为了保证职工的利益,防止单位多收职工的集资款,保证集资职工能够享受到集资当年的价格标准,就把批文的落款时间落在了职工当年集资的时间,即“2001年12月31日”。中间刘某甲多次过问、催促过此事。批文下发之后,房改办就不再管这件事了。2005年秋天,木材公司家属楼的房产证办下来了,其与王某丙、王某丁一起到港澳旅游了几天。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河南省木材总公司出售公有住房的批复》文稿复印件、豫直房委办审字(2001)X号文件与之印证。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曹某某的介绍下认识了王某丙,2003年上半年以来,为让王某丙帮助办理房产证其先后给了王某丙大约60万元,在办证过程中,其按王某丙的要求,给王某丙提供了一些建筑手续等材料。王某丙还交给其几个起草好的草稿,让其拿着这些草稿到木材总公司去打印或者盖章。2005年下半年,房产证办下来了。

5、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河南省木材总公司盖家属楼的时候,其就找到公司说,这个家属楼让其来盖吧,其能办下来房产证。河南省木材总公司就让其盖了,办房产证时其找到的是王某丙,后来王某丙也把这个家属楼的房产证办下来了。

6、河南省木材总公司证明及证人张某癸的证言均证实河南省木材总公司的家属楼建成后,总公司按照吴某某的要求,将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各种公司文件、有关证明等材料均交由吴某某,由吴某某负责办证,该栋楼所有的住户的房产证均已发放到职工手中。

河南物资集团公司豫物集团(2001)X号文件、河南省木材总公司豫木(2004)X号文件、河南省木材总公司《关于对职工出售集资住房的请示》、《评估申请》、单位房屋所有权具结保证书、《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与之印证。

7、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2年至2007年任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处长,经查阅档案资料,位于管城区X街X号河南省木材总公司X号家属楼,当时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大证)。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证明与之印证。

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省直房改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和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证实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不予办理房改房审批手续。

8、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其于2001年8月至2007年在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工作,期间2004年至2007年被抽调到产权交易东区办证处工作。位于管城区X街X号院的河南省木材总公司X号家属楼的房改发证接件受理工作是其经手的,其当时只是从中抽查了前几户的材料是否齐全,就转到了下一个环节。其中吴某某、王某、陈秀花、张成照四人的房产证显示每套房的面积都在300平方米左右,这肯定是违规的,这四人不该享受这么大面积的房改房。

证人柳某某证言,证实当时办证的流程一般是购房单位将申请资料交给张某戊,张某戊接件受理后,初步审查一下所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等等,然后由微机人员将资料输入微机,然后由其初审,其初审后由刘某己终审后才可U~证。位于管城区X街X号院的河南省木材总公司X号家属楼的房改发证是其初审的。吴某某、王某、陈秀花、张成照四人的房产证办理不符合房改房办证要求,其记得是刘某甲在这件事上向其打过招呼,让关照一下木材总公司,碍于面子,对于这四个人的房改房档案其就初审通过了。

证人刘某某证言与张某戊的证言相印证。该证言还证实其在办理此四人房产证过程中好像是刘某甲对其交待过,具体细节记不清了。

吴某某、王某、陈秀花、张成照四人的房产办证档案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证明与证人张某戊、柳某庚、刘某某证言相印证。

9、身份证明,证实刘某甲的年龄、工作经历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刘某甲于2000年至2003年在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东区办证处工作,2003年9月至2007年4月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抵押办化验室工作。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证明,证实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系该局下属二级机构,是副县级事业单位。后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与郑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一起合并为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该中心系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属的二级机构,是正县级事业单位),并负责相关业务。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联合出具的证明及刘某甲个人工作职责,证实2000年至2003年期间,省直机关及省属企事业单位办理房改房房产证事项由市房管局设立的产权交易东区办证处房产监理小组(刘某甲系该小组负责人)具体负责。产权交易东区办证处系郑州市房管局临时机构,成立该机构是为了解决省直机关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房改房发证工作,刘某甲被抽调到该办证处工作,其主要负责省直机关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的房改房发证、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10、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系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实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系国家事业单位。

12、到案经过及证人钟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7月15日中原区检察院发现刘某甲受贿线索,同日通知刘某甲的工作单位郑州市房管局纪委,该局纪委通知正在江西考察学习的刘某甲立即回郑,接受办案机关对其涉嫌经济犯罪的调查,刘某甲在接到单位通知后,于2010年7月16日凌晨归案。

1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证实刘某甲已2010年8月10日、11月29日两次共退出赃款11万元整。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受贿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甲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未形成职务上的制约关系”的意见,经查,案发时被告人刘某甲系郑州市房产产权监理处东区办证处产权组的负责人,与省直房改办存在业务上的制约关系,上述事实有证人孙某某的证言,以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联合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刘某甲称其帮助王某丙办理房产证并未违规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罪”的意见,经查,刘某甲明知木材总公司手续不全,通过正当程序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违规办理批文,并以分开报批的形式为吴某某、王某、陈秀花、张成照四人办理了复式房的房改房产权证,从中收取贿赂,以上事实有证人王某丙、吴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宋某某、张某戊、柳某庚、刘某某证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证明,河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省直房改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和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以及吴某某、王某、陈秀花、张成照四人的房产办证档案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刘某甲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退出赃款,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2日,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华红

人民陪审员赵某

人民陪审员吴某霞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孙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