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2月25在原澄潭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汤某。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婚后不到二年,被告便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住,长年不回家,未尽夫妻义务,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孩汤某,由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万元。

被告汤某某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2月25日在原浏阳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农历正月举行婚礼,1991年农历12月13日生育女孩汤某。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长期在长沙打工,原告亦于1995年在长沙市X路经营小吃店,两个月后,原告将小吃店转让,回到浏阳居住。2005年,原告再次到长沙打工至今。原告于2009年6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结婚时,原告带去的嫁妆有韶峰牌黑白电视机、录音机、天仙牌落地扇各1台,高低柜、三门柜、书桌、餐桌各1张,柜子箱1个,被盖4套,椅子12张。婚后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存款。诉讼中,原告称被告婚后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浏阳市X镇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合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近年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互不履行家庭义务,其夫妻感情可以认定为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女孩汤某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女孩汤某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杨某某与汤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汤某由杨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由汤某某自2009年8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正式有效票据由杨某某与汤某某各负担一半,。

三、杨某某的婚前财产计韶峰牌黑白电视机、录音机、天仙牌落地扇各1台,高低柜、三门柜、书桌、餐桌各1张,柜子箱1个,被盖4套,椅子12张归杨某某所有。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蔚

二OO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彭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