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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伪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伪证犯罪于2010年10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7日16时许,山东省阳谷县汇丰社区的张宪重(另案处理)驾驶鲁x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101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滑县X乡卫生院门前路段,与前边同向行驶的袁xx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正三轮摩托车被撞翻过程中又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徐xx相撞,造成徐xx重伤,袁xx车上乘坐人于xx轻伤、袁xx轻微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张先重弃车逃逸。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宪重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丁某某明知张先重为肇事司机,却故意向侦查机关作虚假证言,并指使贾xx冒充肇事司机向侦查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被识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伪证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肇事被告人张宪重的供述,证人贾xx的证言,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丁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核其行为已构成了伪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丁某某当庭尚能认罪,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2年4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祁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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