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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伟,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晓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伟、被告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19日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9月17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名胡某铭。婚后初期,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生育小孩后,被告不关心、体贴原告,不照顾家庭和小孩,以致于原告于2008年正月带小孩到娘家居住至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自愿放弃婚前嫁妆,归被告所有;小孩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在浏阳市官庄水库溢洪道清污场的财产份额,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夫妻共同债务欠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镇头支行贷款x元和胡某鹏x元、王威x元由被告负责偿还。

被告胡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婚后被告关心、体贴原告,照顾好了家庭和小孩;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在浏阳市官庄水库溢洪道清污场的财产份额归被告所有;平均承担欠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镇头支行贷款x元、胡某鹏x元、王威x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19日双方在浏阳市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胡某铭,现与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正月,被告因事外出晚归,原告对此不满,认为被告不照顾家庭和小孩,双方发生口角,原告遂带小孩到大瑶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2009年7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原告结婚时置办的嫁妆有:小白羊电冰箱1台,三组合柜、布艺沙发各1套,梳妆台1张,毛毯1床,床上用品2套;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2006年7月19日,被告与李颗颗、熊正林、罗刚耀四人合伙经营的浏阳市官庄水库溢洪道清污场,其中被告胡某某入资x元;现原、被告居住的房屋系双方婚前被告父亲所建;双方无夫妻共同存款、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镇头支行贷款x元、胡某鹏x元、王威x元,系被告入伙浏阳市官庄水库溢洪道清污场所欠。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明,结婚证明,借据、营业执照、合伙经营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一般;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特别是原告自2008年正月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抚养小孩,且小孩现与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角度出发,小孩胡某铭宜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原告不要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放弃婚前嫁妆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所有的份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亦予以准许。在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以及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同时原告自愿放弃了婚前嫁妆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所有的份额,因此本院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欠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镇头支行贷款x元、胡某鹏x元、王威x元由被告负责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胡某铭由刘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

三、刘某某的婚前嫁妆:小白羊电冰箱1台,三组合柜、布艺沙发各1套,梳妆台1张,毛毯1床,床上用品2套归胡某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胡某某在浏阳市官庄水库溢洪道清污场的合伙财产份额归胡某某所有;

五、夫妻共同债务:欠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镇头支行贷款x元、胡某鹏x元、王威x元由胡某某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晓玲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喻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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