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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乙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守智,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黄某乙诉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左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被告结婚30多年来,由于被告性格粗暴,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家里事情一不如意就打骂原告。2004年原告因夫妻纠纷外出打工,7月31日被儿女接回,在家居住18天,被告又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只得再次离家出走,夫妻至今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黎某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但是房子只是原、被告经手建造,总共花费6万余元,所欠建房债务5万多元均在原告出走后由儿女偿还,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某乙与黎某某离婚;

二、家庭共同所有的坐落在(略)房屋一楼西边两间归黄某乙所有,该两间房从西面新开门洞出进,新开门洞及正厅隔墙房门的拆除及封堵由黄某乙负责完成,施工时黎某某应当提供方便;

三、共同财产中床铺一张,被褥一套,木椅十二张归黄某乙所有,其他财产归黎某某所有;

四、其它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左凯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钟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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