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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徐某甲抢劫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7月2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犯抢劫罪,于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左永鑫,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1日晚,本市X乡X村青年邹明星(另案处理)因经济拮据,与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商量在本市城区抢单身女性的包,并约定由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动手抢包,由邹明星骑摩托车接应,抢包得手后坐摩托车逃离现场。随后3人骑摩托车在本市城区四处寻找抢劫对象。6月1日凌晨1时许,当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及邹明星3人骑车来到浏阳市城区X路集里医院附近时,发现帅某某只身一人挎1只黑色挎包走在集里医院斜对面的人行道上,遂决定对其实施抢劫。于是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便下车从后面追上去,被告人刘某某趁帅某某不备伸手抓住其挎在右肩上的包,帅某某发现后抓住挎包背带与被告人刘某某对抢,被告人徐某甲见状赶上去用手强行掰开帅某某抓包带的手,因用力过猛打了帅某某脸部一下,帅某某见状大声呼喊,对抢中,包带也被扯断,被告人刘某某抢得包后与被告人徐某甲一起坐上邹明星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3人骑车逃到西湖山上,发现包内有64.1元现金,2张银行卡和1张帅某某的身份证等物品,在拿走现金和身份证后,被告人刘某某将黑色挎包丢弃在西湖山上,64.1元赃款3人共同挥霍。

2009年6月2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刘某某又商量在本市城区抢单身女性的东西,被告人徐某甲提议带1把刀去好吓唬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某表示同意,于是被告人徐某甲从2被告人所住的金沙商城“飘逸轩”美容美发店拿了1把菜刀藏在身上。当日晚上2被告人在城区X路,思邈公园、体育中心等处四处寻找挎包的单身女性,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象。次日凌晨1时许,当2被告人游荡到本市X路花炮女神广场往妇幼保健院方向时,巡防队员发现2被告人用衣服包着什么东西,觉得形迹可疑,遂将2被告人拦住分开盘问,巡防队员在盘问被告人徐某甲时发现被告人徐某甲衣服内有1把菜刀,被告人徐某甲当场交待是准备抢劫作案,并交待曾在本市集里一带抢过1次;在巡防队员盘问时,被告人刘某某没有交待抢劫一事,巡防队员遂将2被告人扭送到本市公安局淮川派出所处理。在公安机关,被告人徐某甲、刘某某先后如实交待了伙同邹明星抢劫帅某某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帅某某案款400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抢物品照片、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破案报告、领条、谅解报告等物证、书证;证人徐某乙、杨某某证言;被害人帅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徐某甲系伙同他人共同抢劫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徐某甲在因形迹可疑被巡防队员盘问过程中,主动交待自己伙同同案人抢劫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积极退赔赃款,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

被告人徐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3日起至2011年10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涛

人民陪审员陈克强

人民陪审员曹祝秋

二ΟΟ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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