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垦利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

时间:2006-05-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二初字第27-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27-X号

申请执行人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铁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垦利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本院(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调解书,于2006年5月29日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垦利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县支行存款(略)。28元至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山东省东营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营市分行东城支行,帐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蓬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