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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寻达,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寻新华,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寻达、寻新华,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生育女孩叫李某琪。婚后感情尚可,但由于近年来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参与打牌赌钱,购买地下六合彩,并且还经常对原告打骂。原、被告曾于2005年协议离婚,后因双方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又复婚勉强维持夫妻关系。2009年4月15日,原告劝说被告及时还贷款,被告不同意并再次打伤原告。加上被告家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原告在被告家根本没有尊严,致使原告心理上受到很大打击。现在原、被告根本没有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打牌、参与购买地下六合彩是事实,但原告也参与六合彩的活动,并且被告也多次为原告偿还赌债。被告没有经常打原告,即使打原告也是有原因的,现在原告提出离婚是原告有外遇引起的,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小孩由被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他人介绍相识相恋,于1999年下半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叫李某琪。近年来由于被告染上打牌赌博的恶习,引起夫妻常发生争吵。尤其是被告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和多次参与地下六合彩活动,加剧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为此原告多次外出打工。2005年11月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后为了小孩双方于2006年7月11日办理复婚手续。但由于原告与被告的家人相处不融洽,加上双方互相怀疑对方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2009年4月15日,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归还贷款,被告认为原告多管闲事,引起被告不满,双方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婚前带去的嫁妆有:三高组衣柜,席梦思床一张,小天鹅半自动洗衣机一台,两铺两盖床上用品。原告称带去的嫁妆还有x元现金被告不予认可。原、被告婚后共同添置的财产有:29寸长虹彩电和热水器一台,音响一组,餐桌、茶几各一张,2800元存款。婚后所欠债务有银行借款5万元,被告称还有x元个人借款没有提交证据。2008年12月4日,被告为了方便去银行贷款,将其祖父母留下来的于1980年1月1日所建的面积为128.53平方米的土砖房屋,以及其父母亲于1986年1月1日所建的砖混结构的面积为244.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登记为自己名下。原告主张以上两处房屋是被告母亲赠与给被告所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没有提交证据。审理中,原告称家庭共同财产还包括房屋租金收入每年1万多元和被告承包组上的泉水井每年有2万多收入,被告却称房屋租金有x元,承包泉水井收入包括承包费才2万多元,且全部用于家庭开支、房屋装修以及为母亲和自己治病所用治病,但双方均为提交相关证据。另查明,被告共有7姊妹,被告母亲一直跟随其共同生活。审理中,被告表示所欠银行贷款由其偿还和小孩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不要原告承担还款和抚养小孩的义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荷花派出所证明,房屋产权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复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须通过分家析产来确认财产的份额,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因被告愿意承担偿还银行5万元的债务和抚养小孩至独立生活,故原、被告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亦确定为被告所有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李某琪有李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

三、婚后共同添置的财产29寸长虹彩电和热水器各一台,音响一组,餐桌、茶几各一张和2800元存款归李某某所有,婚后所欠银行借款归李某某偿还;

四、张某某带走嫁妆三高组衣柜,席梦思床一张,小天鹅半自动洗衣机一台和两铺两盖床上用品。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付昶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宋正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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