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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垦利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5-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二初字第2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华生,法律事务部主任。

被告垦利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垦利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垦利惠能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特变电工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货款(略).28元,逾期付款利息(略)元,共计(略)。28元,于2006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

案件受理费8013元,保全费6770元,共计(略)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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