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现租住浏阳市X街道办事处顺天新城A栋X室。

委托代理人贝晓玲,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梦洁床上用品楼上住房X室)。

委托代理人张昌义,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甘亚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贝晓玲、被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昌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相识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加之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无法沟通;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无端猜疑,侮辱原告。2008年9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2008年10月20日原告因故撤回起诉。撤诉后,原、被告一直分居,夫妻关系仍无改善,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共同承担。

被告徐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月29日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订婚,于同年4月12日在被告服役地广西省宁市城北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徐某,现随被告一起生活。近几年来,被告有时打牌赌博,原告多次劝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保证后仍不听劝阻。原告经常外出,被告发现原告有外遇,夫妻产生矛盾。双方亲属多次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日渐僵化,甚至相互仇某。2008年9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在外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2008年10月10日晚,被告寻到原告的租住房屋要求原告跟其回家,原告不肯,相互发生纠扭,被告致原告身体轻微伤。2008年10月21日,原告因故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仍在外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其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原告遂于2009年4月27日再次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婚后共同添置的财产有(以下财产价值均系双方协商一致认可):1、座落(略)门面1间,价值x元;2、座落(略)的房屋1套(含装修及家用物品和电器),价值x元;3、建筑使用的工具,价值x元;4、旧汽车1台(被撞坏),折价x元;5、5月份被告收取门面租金x元;6、投资重庆富侨足浴浏阳店股金x元。婚后共同债权有被告经手建筑房屋收工程款x元。婚后共同债务有:1、欠中国银行贷款x元;2、欠被告之姐徐某梅借款x元;3、欠被告母亲借款x元;4、欠永安建筑公司管理费x元;5、欠原告朋友罗爱借款x元;6、欠朱云湘装饰房屋款5000元。原、被告互不认可且未提供证据的债务有:欠原告父亲借款x元及原告父亲经手借款x元;被告经手欠建筑工地上的民工工资x元,被告开车发生事故借其姐徐某梅借款x元,被告欠张建军借款x元。原告带来的婚前财产均不存在。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2008)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被告出具的保证书2份、浏阳市公安局淮川派出所现场调解协议书1份及法医鉴定书1份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起诉离婚因故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继续恶化,夫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以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抚养小孩,被告亦同意,故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同意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并承担小孩实际支出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原告无异议。夫妻共同财产中座落(略)的房屋1套(含装修及家用物品和电器)及投资重庆富侨足浴浏阳店股金x元的50%归原告所有;其余财产及共同债权x元均归被告所有,被告应支付原告共同财产差价补偿款x元。共同债务中欠原告朋友罗爱借款x元及欠朱云湘装饰房屋款5000元,宜由原告负责偿还;其余共同债务由被告负责偿还。原、被告互不认可之债务,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应各自承担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杨某某与徐某某离婚。

二、女儿徐某(X年X月X日出生)由杨某某抚养至独立生活;徐某某于2009年7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并负担小孩教育费和医疗费的50%(凭实据票据),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座落(略)的房屋1套(含装修及家用物品和电器)及投资重庆富侨足浴浏阳店股金x元的50%归杨某某所有;其余财产及共同债权x元均归徐某某所有;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杨某某共同财产差价款x元。

四、夫妻共同债务中欠罗爱借款x元及欠朱云湘装饰房屋款5000元,由杨某某负责偿还;其余债务由徐某某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杨某某、徐某某各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甘亚平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彭湘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