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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x建材经营部与上海x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省x建材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海霞,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原、被告签订《黄某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黄某。2009年1月25日,双方签署确认书,确认自2008年1月11日起至2009年1月25日止,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x.6元,被告已付x元,尚欠原告货款x.6元。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元。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截止2009年11月,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845万元,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5万元,同时撤回了要求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x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混凝土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安徽省x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845万元,具体付款日期如下: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245万元,余款应于2010年3月、4月、5月、6月底前各支付100万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如有任何一期逾期给付,原告有权就未到期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被告应另行偿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三、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x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09年12月25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鹰飞

书记员陶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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