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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受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国家干部,中共党员,原浏阳市农业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会(以下简称农业园管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11月17日由中国共产党浏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浏阳市纪委)进行组织谈话,11月21日被“双规”,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寻某乙,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受贿罪,于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勃、熊荣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辩护人寻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在担任浏阳市X镇党委书记和农业园管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期间,自2003年5、6月至2008年9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9.5万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自我交代、供述,证人证言,干部基本情况表、任职通知、农业园领导分工安排通知、农业园管委会科室负责人及其职责通知,农业园管委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工程承包协议书、融资框架协议书、工程付款凭证、收条、还款凭证、购房发票、股份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书证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判决。

被告人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贿赂9.5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其在浏阳市纪委及侦查阶段所供认的收受贿赂100万元的事实予以翻供,认为原所作的有罪自我交代及供述都是在其身体不佳、精神状态不好的情况下所作的,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且其在浏阳市纪委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收受贿赂款的其中一笔行贿人以入股形式送的5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未遂,理由是股份未实际转让,行贿人没有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亦无证据证实股权发生了实际转让,虽提取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但协议上邱某某之妻罗某丙的签名并非本人签署,且事实上被告人未获得红利。其二,被告人在浏阳市纪委与其谈话及“双规”期间如实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至2005年3月,被告人邱某某担任浏阳市X镇党委书记,2005年8月开始担任浏阳市农业园管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自2003年5、6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非法收受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9.5万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收受孙某某贿赂8.5万元

挂靠在长沙中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路桥公司)的孙某某为得到时任枨冲镇党委书记的被告人邱某某在工程发包、结算工程款中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被告人邱某某共计人民币8.5万元。

1、2003年,枨冲镇准备修建浏青公路水泥硬化工程,孙某某找到被告人邱某某要求关照其承包该工程。被告人邱某某向担任该工程指挥长的枨冲镇人大副主席曾某某打招呼,通过由曾某某向孙某某透露工程标底的手段,使孙某某于2003年5月顺利获得浏青公路承包权。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2003年5、6月的一天,孙某某在本市邮电宾馆门口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1万元。

2、2003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以其家办塑料厂资金周某困难为由,向孙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3个月后在本市人民医院门口,被告人邱某某在其车上还给孙某某人民币3万元。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在工程发包中给予的关照及为以后继续获得其关照,孙某某表示将借款差额人民币7万元送给被告人邱某某,并将其出具的10万元借条交还给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邱某某收下借条后撕毁。

3、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孙某某为能尽快结到枨冲镇镇政府浏青公路X路硬化工程的工程款,在本市庆丰美食城包厢内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0.5万元。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下,孙某某陆续结到了数百万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邱某某于2008年11月24日在浏阳市纪委的自我交代、11月25日的谈话笔录,2008年11月30日、2009年1月17日所作的有罪供述,供认其在担任枨冲镇党委书记期间,2003年浏青路X路面硬化工程进入招标阶段时,孙某某要他关照其做该工程。他在招标时对镇政府参加招标的领导打了招呼,后来孙某某中了标。中标后的一天,孙某某在本市邮电宾馆送给他1万元。

2003年6月左右,他以其家办塑料厂资金周某困难为由向孙某某借款10万元,他出具了借条。几个月后,他还了3万元给孙某某,孙某过3万元后当即表态余款7万元不用还了,是为感谢他在工程发包中给予的关照,并把借条还给了他,他接过借条后撕毁了。

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孙某某为在工程款结算时得到他的关照,在庆丰美食城送给他0.5万元。

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收受孙某某贿赂1.5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借款的10万元辩解已全部还清,没有收受7万元的好处费。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孙某某的证词,证实枨冲镇X路时,为承包该工程,他通过朋友唐某某找到邱某某想要其给予关照。邱某某要他去找负责招标的镇人大副主席曾某某,说已和曾某过招呼。后曾某某将工程标底透露给他,让他顺利中标。为感谢邱某某,经和其合伙人刘某某商量后,于2003年5、6月份送给邱某某1万元。2003年6、7月份,其承包的浏青公路开工不久,邱某某以自家塑料厂资金周某困难为由,向其提出借10万元。他和合伙人刘某某商量后借给了邱某某10万元,邱某具了借条。2、3个月后,邱某某还给他3万元,他即表态余款7万元不用还了,作为帮他承包到工程的费用,并把借条还给了邱某某。后他将此事告知刘某某,刘某示同意。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为能顺利结到工程款,他在庆丰美食城内送给邱某某0.5万元。

2、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3、4月他与孙某某合伙承包了浏阳市X镇X路工程,承包通过了正式招标,招标书是其负责做的,其它关系都是由孙某某去处理的。2003年5、6月份,孙某某对他讲为感谢邱某某对该工程的关照,要送1万元钱红包给邱某某,他表示同意,后孙某某对他讲钱已送给了邱某某。他听孙某某讲,2003年6、7月的时候,邱某某要向孙某某借10万元,他当时也表示同意。后孙某某又对他讲邱某某还了3万元,并将借条收回去了,余下的7万元就送给邱某某算了,作为感谢邱某某在浏青公路给予照顾的好处费,他对此也表示同意。

3、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刘某某和孙某某准备以中通路桥公司的名义承包浏青公路。孙某某找了邱某某,邱某某给他打了招呼,要他关照孙某某。后来他于招标前的一天,将清单单价告诉了孙某某。孙某某按照他告诉的单价做了标书,后孙某了标。他将工程招标的标底告诉孙某某是按照邱某某的意思办的。

4、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2003年3、4月,孙某某得知枨冲镇X路,就让他将邱某某约出来,他讲孙某某想修浏青公路,要邱某某关照一下,邱某某讲要通过招标。后他单独问邱某某工程是否可以给孙某某,邱某某讲有4个工程队投标,要孙某某的标底不能超过别人的才有可能。他将此事转告了孙某某,后孙某某中了标。孙某某的合伙人刘某某曾某他讲,邱某某借了他们10万元钱没有还,他们工程要钱用,要他转告邱某某尽快还钱。他转告邱某邱某示同意,但是否归还他不清楚。

5、证人罗某丙证言,证实她自2001年开办塑料厂至今,不知道丈夫邱某某以塑料厂资金困难的名义在外借钱,邱某某从来没管过塑料厂的事,既没有拿过钱给她用于塑料厂的资金周某,也未从塑料厂拿钱出去还账。如果邱某塑料厂的名义在外借钱和还账她应该都会知道,因为塑料厂的账目和现金都是她自己管。塑料厂的借款都是她以个人名义向亲戚朋友借的。

三、其他物证、书证

1、枨冲镇政府与中通路桥公司签订的浏青公路施工合同及浏青公路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通路桥公司关于设立浏青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的决定、浏青公路工程造价结算表、浏青公路工程项目经理部关于补偿材料差价的报告。证实2003年5月10日,中通路桥公司承包了枨冲镇政府浏青公路X路硬化工程,工程施工期为2003年5月18日至2003年10月18日,项目经理为刘某某、项目副经理为孙某某,工程造价为815万余元,以及报告要求补偿材料差价97万余元。

2、枨冲镇政府支付中通路桥公司浏青公路项目部工程款财务付款凭证,证实浏青公路工程款支付情况,2008年支付20万元,2007年支付4万元,2006年支付20万元,2005年支付7万元,2004年3次共计支付50万元。

3、枨冲镇政府财政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至2008年11月30日,枨冲镇政府共计支付浏青公路工程款530余万元。

4、浏阳市X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出具的证明,证实2003年12月1日收市财政局拨款(借款)240万元后,于2003年12月2日至2004年5月8日分多次全额支付了浏青公路工程款。

(二)收受彭雪红贿赂1万元

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彭雪红于2004年9月29日、2005年4月11日与农业园管委会签订协议,承包了园区X排水主干线工程、西山土方工程。2005年9月,彭雪红为结算农业园应付的工程款,在时任农业园管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的被告人邱某某位于本市X路X号的住宅楼下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后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下,彭雪红陆续结到了部分工程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

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供认了彭雪红承包了农业园给排水主干线工程和西山土方工程,他到农业园任职时,农业园还差100多万工程款没付。因他是农业园的主任,付款必须经过他同意,彭雪红为能尽快结清在农业园的土方工程款,于2005年9月份快过中秋节的一天晚上,在其家楼下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之后在他的安排下,农业园陆续支付了彭雪红70多万元工程款。

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该笔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二、行贿人彭雪红的证词,证实他为了结算农业园给排水主干线工程和农业园西山土方工程的工程款,于2005年9月份中秋节前在邱某某家楼下送给邱1万元钱,后通过邱某某从农业园结付了80多万元工程款。

三、书证

1、农业园管委会与永安建筑公司签订的农业园园区X排水主干线工程协议书、西山土方工程协议书,浏阳市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办公室关于上述2个工程结算审查验证报告,证实农业园管委会与永安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将农业园园区X排水主干线工程、西山土方工程发包给永安建筑公司,工程施工期分别为2004年10月-11月、2005年4月-5月。2006年经审查,上述2个工程决算造价分别为133万余元、98万余元。

2、农业园支付彭雪红给排水工程款、西山土方工程款付款凭证,证实经邱某某签字同意,农业园于2006年3月23日支付永安建筑公司给排水工程款35万元,于2007年12月12日、2008年2月5日支付西山土方工程款8万元、30万元,共计支付73万元。

(三)收受曹松林贿赂1万元

2005年10月,农业园园区企业浏阳市金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科技公司)改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曹松林私人出资买断。公司买断后急需由农业园管委会代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为得到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司办证等方面的关照,2005年12月,曹松林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2006年1月,农业园管委会与金宇科技公司签订了入园协议。之后,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帮助下,农业园管委会先后为金宇科技公司代办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05年下半年曹松林以个人名义买下了金宇科技公司。因该公司的工厂在园区内,曹松林为尽快与农业园签订入园协议及在办理相关的土地证等方面得到他的关照,2005年12月的一天,曹松林在他的办公室送给他1万元人民币。2006年1月,农业园与曹松林的公司签订了入园协议,不久后就办好了土地证。

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该笔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二、行贿人曹松林的证言,证实2005年10月他私人出资买断设立在浏阳市农业园的金宇科技公司,并继续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买断后公司急需办理产权过户、土地证等手续,根据公司改制前与农业园的协议,上述证件都要由农业园管委会代为办理。期间他多次与农业园管委会协商,但都未果。2005年12月的一天,他在邱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邱1万元。2006年1月他就与农业园签订了金宇科技公司改制后入园协议,由农业园为其公司代办了土地证,2007年7月,农业园为其公司代办了公司房产证。

三、物证、书证

1、浏阳市广宇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乙方)与金宇科技公司(甲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金宇公司改制后的入园协议,证实合同双方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义务。

2、金宇科技公司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复印件,证实土地证于2006年10月办理,房产证于2006年12月31日办理。

(四)收受钟某某贿赂15万元

2005年11月下旬,被告人邱某某代表农业园管委会与浏阳市佳园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园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由佳园科技公司在农业园投资建设自来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厂。根据协议,佳园科技公司享受诸多优惠。2006年1月初,被告人邱某某以其家塑料厂需资金周某为由,向佳园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提出借款15万元。几天后钟某某按被告人邱某某的要求在长沙市X路海程大酒店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06年1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将15万元用于归还其在浏阳市银杏城市信用社的个人贷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邱某某于2009年1月17日、2月22日所作的有罪供述,供认他以其家塑料厂需资金周某为由,以借用的名义收受了钟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05年9、10月份,农业园管委会决定在园区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建设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他根据上级指示与钟某某进行了谈判,后与钟某某签订了自来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资2份合同。后钟某某遂注册成立了佳园科技公司,2005年底自来水厂动工建设,2006年下半年钟某某考虑污水处理厂收益不大,遂终止该合同。在他与钟某某业务联系过程中,双方逐渐熟悉,钟某某对园区的服务也很满意。2006年1月1日至6日他在长沙开人代会。会议期间的一天晚上,钟某某约他到海程大酒店钟某的房间谈工作,钟某某拿出一个准备好的宾馆专用的纸袋交给他。当晚回家后,他打开纸袋数了一下总共是15万元。之后的一天,他到城市银杏信用社还了所借的15万元贷款。当时他是以自家塑料厂需资金周某为由,打电话向钟某某提出想借10-20万元。他也知道钟某某是送给他这15万元,没打算要他还,钟某没向他提出要借条,他也没出具条据,且至今都没有归还钟某某。钟某某之所以送钱给他,一是钟某某的厂进园的条件比较优惠,如土地及以后供水的收益;二是在遇到矛盾的时候,他都出面为其协调解决;三是自来水厂的经营发展还需要园区的支持和关照,他又是农业园的主任,为此钟某某送15万元给他。

2007年12月左右,他还向钟某某借款30万元用于交付其购买“泰平盛世”住房的房款,2008年1月即归还了该笔借款。

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为该笔15万元应认定为借款而非贿赂款。

二、行贿人钟某某证言,证实2005年年底他与农业园签订合同投资建设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后终止建设污水处理厂。2006年1月,邱某某打其电话讲家中塑料厂资金周某困难,问他能不能支持10-20万元。他表示同意。几天后他从自己家中拿了15万元赶到长沙海程大酒店,并于当天晚上将邱某某约过来,将事先用海程大酒店塑料洗衣袋装好的15万元钱递给邱某某。他是考虑到刚与农业园签订建设自来水公司的合同,邱某某是农业园的主任,很多事情需要邱某忙去协调、处理,为得到邱某关照,也担心邱某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为难他,所以就给了邱15万元。邱某某收下这15万元后,既没有向他出具条据,也没有还钱。2007年12月底,邱某某还向他借了30万元购买房子,2008年年初就归还了。

三、书证

1、农业园委员会(甲方,法定代表人邱某某)与深圳市天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钟某某(乙方)签订的浏阳市现代农业园自来水公司项目合同书,农业园管委会于2005年11月18日发出的通知,钟某某2007年4月3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农业园管委会与浏阳市佳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实按照自来水公司项目合同书,作为甲方的农业园管委会负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代办各种手续、帮助争取各种优惠措施、负责协调等诸多义务,乙方具有的诸多权利。2005年11月18日农业园管委会决定将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交天润丰公司承建。2007年4月13日,佳源公司退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

2、关于深圳市天润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浏阳市佳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人均为钟某某的证明。

3、邱某某归还浏阳市银杏信用合作社贷款15万元的还款凭证,证实邱某某于2005年8月23日借款15万元,于2006年1月28日归还。

(五)收受罗某癸贿赂6万元

古港镇村民罗某癸和张某戊为在承包农业园宇东2路工程时得到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罗某癸先后于2006年5月、2006年下半年在被告人邱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2次共计人民币4万元。2006年11月,罗某癸与张某戊以浏阳市官渡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农业园宇东2路沔江段工程。2007年6月左右,为结算工程款,罗某癸在被告人邱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2万元。之后,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下,罗某癸陆续结到了部分工程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邱某某于2008年11月18日在市纪委的自我交代、11月30日的悔过书,11月30日、2009年1月17日所作的有罪供述,供认了其分3次收受罗某癸行贿款6万元的事实。2006年5月、2006年下半年,罗某癸为得到他在承包工程方面的关照,先后2次到其办公室,每次送给他2万元,共计4万元。后他给工程科科长罗某丁、主管工程的负责人刘某生打了招呼。不久,罗某癸挂靠的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业园签定了修建宇东2路沔江段的协议。2007年6月左右,罗某癸到他办公室,将用报纸包好的2万元塞进他放在办公桌上的黑色手提包里,以感谢他在工程方面给予的关照,并请他在工程款结算方面继续给予关照,他表示同意。该6万元他全部用于个人开支。

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2006年5月、2006年下半年收受罗某癸4万元贿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2007年6月左右收受的2万元当庭翻供,予以否认。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罗某癸的证言,证实他于2006年至2007年期间,先后3次送给邱某某6万元。其中,2006年5月、2006年8月的一天,为得到邱某某在宇东公路沔江段工程合同签订方面的关照,他2次到邱某某办公室共送给邱4万元。不久他就与农业园签订了承包合同。2007年6月的一天,为得到邱某某在结算工程款方面的关照,他到邱某某办公室,送给邱某报纸包好的2万元并放进邱某公桌上的手提包里。

他还证实,因他与张某戊系合伙人,所以每次送钱给邱某某,都是和张某戊商量后,才由他1人出面送给邱。

2、证人罗某丁的证言,证实罗某癸在承包宇东2路工程之前对他讲,邱某某同意该工程由罗某癸承包,他即与罗某癸起草工程合同。他将合同送给邱某某审查时,邱某确表示要罗某癸承包。后该工程即由罗某癸承包。

3、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2006年9月的一天,罗某癸对他讲,到农业园承包工程要送点礼给邱某某,要他出3万元,他即给了罗某癸3万元,但具体送了多少他不清楚。后来他与罗某癸一起在邱某某手中承包了农业园仓储路X路面硬化、下水道等工程。

三、物证、书证

1、农业园管委会与浏阳市官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宇东2路仓储段(沔江村道)工程合同及融资建设工程量清单、非融资建设工程量清单、农业园管委会关于该合同签订审批单、浏阳市投资评审中心的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证实经邱某某审批,农业园管委会与官渡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将宇东2路仓储段(沔江村道)路面硬化、两侧排水工程发包给官渡建筑公司。经评审,该工程结算造价为111万余元。

2、农业园支付罗某癸工程款48万元的财务结算凭证、收条、农业园报废车辆处理协议,证实从2007年4月12日至2008年9月12日,农业园管委会共计支付罗某癸宇东2路仓储段工程款30万元。

(六)收受赵某某贿赂70万元

2006年上半年,农业园管委会规划通过融资修建食品主干道、林特产主干道。赵某某(另案处理)为获得该项目承包权,找到被告人邱某某讲其有办法融资,要求邱某照,并承诺给邱某处费。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下,2006年3月赵某某按“谁融资、谁建设”的操作模式获得食品主干道、林特产主干道项目承包权,之后赵某某许诺给被告人邱某某好处费50万元。2007年8月左右,部分融资款到位后,农业园管委会按照约定支付了赵某某工程款800万元。2007年8月,赵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在本市银天大酒店停车坪按约定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邱某受后用于购买亚大国际新城别墅。2007年农业园规划修建浏东公路辅道工程,赵某某为获得该项目承包权,找到被告人邱某某帮忙并承诺给其好处费20万元。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下,赵某某挂靠的湖南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获得浏东公路辅道工程承包权。2008年春节前,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赵某某将上述两个工程中余下要给邱某好处费共计50万元,以被告人邱某某入股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西资江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江源化工公司)并寄在其名下的形式送给邱,并于2008年2月16日与被告人邱某某之妻罗某丙签订了股金转让协议。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邱某某于2008年11月23日在纪委所作的自我交代、11月23日的谈话笔录,11月30日的悔过书,11月30日和2009年1年17日所作的有罪供述,均供认了他在赵某某承包农业园食品主干道、林特产主干道、浏东公路辅道工程时均给与了关照,因此收受了赵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股份50万元的事实。50万元的股份由其妻罗某丙和赵某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其妻在协议上签了字,后这份协议由其妻保管。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收受赵某某现金20万元、股份50万元的事实当庭予以翻供。

二、证人证言

1、行贿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为感谢邱某某在承包农业园食品主干道、林特产主干道、浏东公路辅道工程的关照,送给邱某金20万元、股份50万元。他通过同时挂靠湖南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镇头建筑园林有限公司和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家公司参加投标的方法中标。送给邱某某的50万元股份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邱某某在场,由邱某妻子在协议上签了字。

2、证人罗某丁的证言,证实赵某某在农业园承包浏东公路辅道线工程招标时,其受邱某某指使要让赵某某的工程队中标,其明知3个投标单位都是赵某某搞来的报名资质,也没有向领导和其他人讲,让赵某某得以顺利中标。

3、证人肖某己的证言,其系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2007年5月左右赵某某挂靠其公司参加了农业园浏东公路辅道工程投标,但没有中标。

4、证人周某庚的证言,证实2007年5月,赵某某通过挂靠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农业园浏东公路辅道工程投标,但没有中标。

5、证人寻某辛的证言,证实赵某某基于“谁融资、谁建设”的模式承包了农业园食品主干道、林特产主干道、浏东公路辅道工程。农业园在开党组扩大会讨论浏东公路辅道工程时,邱某某提出赵某某有办法融资,后会上一致通过该工程还是参照“谁融资、谁建设”的模式操作。

6、证人罗某丙的证言,证实2008年2月16日,赵某某到她家,邱某某要她与赵某某签订了1份入股广西桂林资江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协议书,约定赵某某将其在该公司投资的75万元转让给她,她在协议上签了字。

7、证人张某壬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他与赵某某、邓年亮、李金芝合伙在桂林成立资江源化工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赵某某。公司总投资额为750万元,但为减少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将注册资本登记为200万元,其他投资是公司向股东的长期借款。其中赵某某占40%股份,出资额为300万元,其中80万元是注册资本,220万元是公司向赵某某的长期借款,公司出具了相应金额的入股资金凭证。赵某某是否将个人股份转让给他人他不清楚。

8、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下半年她与邱某某在本市城区泰平盛世以她的名义买了套房子,总金额30万元,但购房款全部由邱某某筹集经手交付,她一直未到现场。

三、物证、书证

1、农业园与赵某某签订的融资建设框架协议,农业园与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公司签订的农业园食品工业区主干道工程承包合同书、农业园林特产工业区主干道工程承包合同书,农业园与湖南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农业园浏东公路辅道工程施工合同,浏东公路辅道工程投标报价记录表、评委签到表、评标计分表,浏东公路辅道工程由湖南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中标通知书,证实赵某某承包工程的相关情况。

2、农业园管委会支付赵某某工程款1208万元的财务结算凭证、备忘录,证实赵某某从农业园结算工程款的情况。

3、资江源化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及公司借款的银行支付凭证、记账凭证、合伙协议、章程,证实该公司系由赵某某、李金芝、邓年亮、张光南4人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赵某某,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第一期工程投资750万元,其余差额部分各股东按比例借款给公司,其中赵某某共计投入3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

4、邱某某、罗某丙购买亚大国际新城别墅发票、罗某丙以亚大国际新城别墅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56万元的贷款信息及提取笔录,证实邱某某曾某银行贷款56万元的情况。

5、罗某丙与赵某某于2008年2月16日签订的罗某丙出资75万元寄于股东赵某某名下入股西资江源化工公司的协议,证实邱某某以罗某丙的名义收受赵某某50万元股份的事实。

(七)收受刘某青贿赂1万元

2008年春节左右的一天晚上,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司土地办证等方面给予的关照以及今后继续得到邱某关照,农业园园区企业浏阳市九道湾茶油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道湾茶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青,在被告人邱某某家中送给邱某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供认2008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刘某青为感谢他对该公司在农业园内建设、办证等方面的关照并为了在今后经营管理、生产过程中继续得到支持,在他家X楼客厅内送给他1万元,是用1个比较大的红包装着,同时还送给他1壶该公司生产的茶油。

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该笔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二、行贿人刘某青的证言,证实九道湾茶油公司是2006年12月通过农业园招商引资引进的企业。因该公司在农业园的建设、前期手续的办理及以后的经营管理都需要得到邱某某的支持,他于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到邱某某家中,他将1壶茶油放在邱某客厅后,又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邱某某1万元红包,放在客厅的茶几上。

三、物证、书证

1、浏阳市广宇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与九道湾茶油公司的农业园植物油深加工招商项目合同书,证实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2、九道湾茶油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及房产证复印件,证实该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于2008年1月3日办妥,房产证于2008年10月9日办妥。

(八)收受李忠国贿赂1万元

2008年1月的一天,农业园招待所装修承包人李忠国为结算工程款,在被告人邱某某家楼下邱某车上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邱某某安排结付了李忠国部分工程款。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供认2005年农业园招待所整体装修工程发包给李忠国。2006年5月工程完工,经结算工程造价为130多万元,但工程款一直没有全部结清。2008年1月底,李忠国在他家楼下他的车上将1万元放在该车内副驾驶室前面的箱子里,以感谢其帮忙结算了部分工程款。之后,他要农业园财务上支付了大约3万元工程款给李忠国。

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该笔受贿事实供认不讳。

二、行贿人李忠国的证言,证实2005年底,他挂靠在湖南省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包了农业园招待所的装修、维修工程,2006年5月左右完工,工程造价为120多万元。为得到邱某某在工程款结付上的关照,他于2008年1月的一天在邱某某家楼下邱某车上送给邱1万元,他是将钱塞在邱某驾驶室前面的储物箱内。

三、物证、书证

1、农业园管委会与湖南省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13日签订的农业园招待所装修和维修合同、工程项目报价表、附属工程报价表,证实合同双方就农业园招待所装修、维修工程达成协议,以及该工程造价的情况。

2、农业园管委会支付李忠国工程款的结算凭证,证实经邱某某签字同意,农业园分别于2008年1月24日、2月4日、2月5日支付李忠国农业园招待所装修和维修工程款10万元、10万元、5万元,共计支付25万元。

(九)收受周某某贿赂6万元

2005年12月,在未征得农业园管委会的同意下,浏阳市金兴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财擅自将农业园招商引资由其创办的该公司包括公司的60余亩土地整体转让给周某某(周某某于2007年下半年将公司更名为湖南宇翔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翔木业公司)。2005年底经农业园管委会调查,被告人邱某某默许了该转让行为。2006年1月1日周某某代表金兴木业公司与农业园签定了入园企业第二期征地100亩的协议。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司转让并获得土地办证等方面的关照,周某某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1万元,于2008年9月的一天在浏阳市X路名典咖啡厅楼下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人民币5万元。期间,在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下,农业园管委会多次向浏阳市人民政府请示免收办理金兴木业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相关市级费用,2008年9月经浏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同意减免金兴木业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被告人邱某某于2008年11月20日、11月21日、11月23日、11月24日在市纪委所作的自我交代,2008年11月30日和2009年1月17日所作的有罪供述,均供认了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带领管会委人员到周某贤的公司走访,周某某悄悄送给他1万元。周某某之所以送该1万元给他,是因周某企业有很多事需要他帮忙协调处理,周某与他保持良好关系。

2008年9月的一天,周某某电话约他在本市X路名典咖啡厅见面,周某某将1个纸袋丢在他所驾车副驾驶位置上,并告知他袋内装有5万元。当晚他在本市城区金牛角西餐厅吃完晚饭后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放在副驾驶座位下的纸袋里面装的5万元钱不见了。因该款是周某某送给他的,故他不敢去报警。周某某送他5万元,是要他帮忙解决宇翔木业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收受周某某贿赂1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收受的5万元认为是周某贤给其作为协调关系的活动经费,不应认定为受贿款。

二、行贿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于2005年12月将陈平财在农业园内创办的金兴木业公司买下。转让公司时因未经农业园的同意,因此时任农业园主任的邱某某对此有意见。又因今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很多方面要依靠邱某某出面协调解决和支持关照,为与邱某某协调好关系,其先后2次送给被告人邱某某共6万元。第1次是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邱某某等人到宇翔木业公司走访时,他趁其他人不在,将内装1万元的信封送给了邱某某。第2次是2008年9月的一天,他与被告人邱某某在城区名典咖啡厅一包厢内见面后,他趁邱某某上车时,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5万元的纸袋放到邱某别克商务车副驾驶位置上,对邱某给他去打点一下。邱某钱后即驾车离开。

三、物证、书证

1、广宇公司与陈平财签订的浏阳市现代农业园新余市金兴木业入园招商项目合同书、金兴木业公司陈平财与周某某签订的金兴木业整体转让给周某某的协议书、农业园管委会与周某某签订的农业园中高密度板项目合同书,证实陈平财于2005年在农业园投资设立金兴木业公司,后将该公司转让给周某某。农业园管委会与周某某通过协议约定农业园管委会负责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负责办理土地出让使用权证并确保有关费用按优惠政策标准执行,负责协调周某关系等。

2、农业园管委会《关于减免招商项目“金兴木业”办理国土手续有关费用的请示》、《关于金兴木业公司一期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办理相关市级费用予以免收的请示》、《关于免收金兴木业公司二期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办理相关市级费用的请示》、浏阳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10期复印件1页等文件,证实被告人邱某某于2007年8月8日、2008年4月30日、2008年7月22日先后签发了上述3份文件,均为农业园管委会为金兴木业争取免收办理一期、二期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办理相关市级费用,其中一期申请免收费用高达290万元。2008年9月10日浏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减免金兴木业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2008年11月17日,中国共产党浏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组织谈话,同年11月21日对其进行“双规”。被告人邱某某在谈话期间交待了部分受贿事实,在“双规”期间交待了全部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共退赔人民币110万元。

综合控辩双方的证据及意见,本院认为:

其一、被告人邱某某收受孙某某7万元贿赂款、收受罗某癸2万元贿赂款,有被告人邱某某在浏阳市纪委亲笔书写的自我交代及在侦查部门的供述、同步录影录像光盘及证人孙某某、罗某癸、刘某某、唐某某、罗某丙、罗某丁、张某戊的证言及施工合同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上述2笔受贿事实当庭翻供,没有事实依据,故应认定其受贿事实成立。

其二、被告人邱某某收受钟某某贿赂15万元,有被告人邱某某在浏阳市纪委亲笔书写的自我交代及在侦查部门的供述、同步录影录像光盘及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项目合同、协议书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邱某某认为该笔应认定为借款的辩解意见,经查,行贿人钟某某与农业园签订了投资建设自来水公司和污水处理厂的协议,根据协议享受了诸多优惠后,应被告人邱某某的要求借给其15万元用作其家塑料厂的资金周某。钟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及为以后继续得到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遂以借款的名义送给被告人邱某某15万元。被告人邱某某在并未参与自家塑料厂的经营管理的情况下,虚构了以该厂需要资金周某的借款理由。且被告人邱某某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提及该款的归还事宜,更没有归还该款的行为。且被告人邱某某在收受钟某某15万借款后的2007年12月底又向钟某某借款30万元,但仅一个月就予以归还,亦从另一侧面证实被告人邱某某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却不愿偿还该款。故该款不应认定为借款。

其三、被告人邱某某收受周某某贿赂5万元,有被告人邱某某在浏阳市纪委亲笔书写的自我交代及在侦查部门的供述、同步录影录像光盘及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及招商项目合同、协议书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邱某某认为该款系周某某交给其“打点”即协调关系的活动经费的辩解意见。经查,周某贤系在自己的公司从被告人邱某某处得到巨大利益后,将该款送给被告人邱某某,送款时仅出于客套说让其去“打点”,但并未交代被告人如何去“打点”及“打点”的具体对象。被告人邱某某在该款丢失后,既未告知周某某,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故可认定该款系周某贤送给被告人邱某某的贿赂款。其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其四、被告人邱某某收受赵某某贿赂70万元。有被告人邱某某在浏阳市纪委亲笔书写的自我交代及在侦查部门的供述、同步录影录像光盘及证人赵某某、罗某丁、肖某己、周某庚、寻某辛、罗某丙、张某壬、潘某某证言及融资建设框架、工程承包合同书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邱某某辩解其于2007年8月收受赵某某的20万元于2008年1、2月份已偿还的辩解意见;其与辩护人辩解收受赵某某50万元的股份转让系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收受了赵某某送给其的好处费20万元后即用于购买亚大国际新城别墅。赵某某因被告人邱某某的关照得到了农业园2个工程的承包权,并准备将送给被告人邱某某余下的好处费50万元以股份形式送给被告人邱某某,遂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西资江源化工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5万元的股份,以寄于其名下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邱某某,赵某某要被告人邱某某再交25万元股金入股。被告人邱某某用亚大国际新城的别墅贷款56万元,交给赵某某20万元用于入股资金,余款5万元约定在年底的股份分红中扣除。后被告人邱某某在场要其妻与赵某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一直将该份协议妥善保管。被告人邱某某交纳了部分股金,并签订了股份协议,应认定为该股份已实际发生了转让,且被告人邱某某交给赵某某的20万元并非还其款,而系交纳的入股资金。综上所述,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五、被告人邱某某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浏阳市纪委找其进行组织谈话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罗某癸等人贿赂的事实,在纪委决定对其“双规”期间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浏阳市纪委找被告人邱某某进行组织谈话之前,已经掌握了其收受罗某癸贿赂款的线索,被告人邱某某系接到电话通知后到纪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邱某某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翻供。故该点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以上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浏阳市X镇党委书记和农业园管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109.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邱某某及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邱某某积极退赔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予以翻供,是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已缴纳五千元,余款十九万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邱某某受贿所得赃款109.5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宏伟

审判员刘某泓

审判员周某意

二OO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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