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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甲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1-03-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刑一初字第4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1)庆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9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住(略)(以下简称杜蒙县)江湾乡X村。

诉讼代理人王殿龙,大庆市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马某兰,第三采油厂家属。

被告人段某甲,男,出生于1949年1月23日,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杜蒙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0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杜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玉良,杜蒙县法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马某某以要求被告人段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殿龙、马某兰,被告人段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段某甲携带自制的刀具,跟随与其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多次口角的被害人马某某,伺机作案。当日11时许,被告人段某甲在本村启守成家附近,趁被害人不备,持刀将马某某的左背部、左臂部扎伤,被害人马某某被扎后逃走。被告人段某甲见无法追上,便向自家方向走去,当其行至马某某家的胡同口附近时,遇到马某某的妻子林淑云和马某荣。被告人段某甲遂持刀追赶林淑云至马某某家门前,林淑云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朝段某甲撇去,被段某开,被告人段某甲即产生杀死林淑云之念,上前向林猛刺数刀,将其扎倒在地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林淑云当场死亡,马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被告人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死者林淑云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刀锐器刺破主动脉失血死亡;马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被告人段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要求被告人段某甲给付死者林淑云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合计人民币32,070.00元;被害人马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后生活补助费等合计人民币39,589.38元。总计赔偿人民币71,659.38元。

被告人段某甲辩称,马某某不骂我,我不会产生杀人之念;我没钱赔偿被害人,我家现有林地,再把房子卖了赔偿。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害人怀疑被告人之子段某忠盗窃他家的钱,在公安机关排除其作案嫌疑后,被害人多次对被告人家进行辱骂,找茬打架,被告人在气愤之下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导致了这起恶性案件发生,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甲与被害人马某某、死者林淑云系同村居民,段、马某家为近邻。因马某某怀疑段某甲之子段某忠偷了其家的钱一事,两家产生矛盾,段某马某恨在心欲杀之。2000年11月6日上午段某甲自制了刀具出外寻找马某某,当发现马某某乘坐泰山牌拖拉机在村内架线时,段某持自制刀来到停车处坐到车上,伺机作案。当日11时许,此车沿村内的马某大道由南向北行至启守成家附近时,坐在车左侧的段某甲将套在刀上的手电筒壳去掉,持刀向坐在右侧的马某某背部扎了一刀,马某某被扎下车。段某随即下车,用刀扎伤马某某左臂部,马某某被扎后跑开。段某甲见无法追上,便向自家方向走去,当其行至马某某家的胡同口附近时,遇到马某妻子林淑云和马某荣,段某持刀追赶林淑云至马某某家门前,用自制刀向林连扎数下,将其扎倒在地后逃离现场。林淑云当场死亡,马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被告人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收缴作案凶器自制刀一把。经法医鉴定,死者林淑云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主动脉失血死亡;被害人马某某左侧血气胸,左肱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属重伤。被告人段某甲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34,600.8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马某某陈某

那天(11月6日)我坐四轮车挨家安装磁瓶,段某着上面套着三节电筒套的木棍来到车附近,在车上坐了近一个小时。11点多收工坐车要往家走,段某车里侧后面位置,我坐外侧中间位置,我俩背向背。当车开到启守成家西、徐某发家东侧时,我感觉后背被扎了一刀,听到段某“操你妈的”。我被杵下车回头看见段某跳下车,手里拿着那个木棍前面头上好象钉了一把刀,上面套的手电筒壳已经没了,又用木棍上的刀扎我左胳膊上了,我赶快往南跑,跑到庞振华家附近时就倒在地上了,啥也不知道了。

我家丢了800元钱,怀疑是他儿子干的,因为这事我们两家打了几次仗了,双方矛盾很深。

2、被告人段某甲对杀死林淑云、杀伤马某某供认不讳,并供述:

我使用的刀是我今天早晨制作的。我早就有杀死马某某的想法,因为以前他怀疑我儿子偷他家钱,因为这事我们两家干过几次仗。

马某某被扎后就回头往南跑,我追出二三步就追不上了。我就往我家方向走,走到我家和启守成家间的路口,这时马某某媳妇和马某荣从马某某家胡同口出来正往这方向来,一看马某某媳妇我就来气了,我就端着锄杆(自制刀把)奔她俩去了,她俩看见我后就往回跑,我在后面追,追到马某某家门口时,……就上前用锄杆朝她身上扎,扎了好几刀。

我看见马某某的媳妇就生气上火,也想把她杀了。

3、证人徐某乙证言

我先看见我丈夫段某甲在马某某家东面胡同口站着,用手举着那把他自制的刀,我看见刀上还有血,我想他一定和老马某人干仗了。

4、证人徐某荣(被害人马某某的姐姐)证言

林淑云站在她家大门口,我往东走想拦住收豆子车卖点豆子。……一回头就见段某甲由南边往这来,从我兄弟家胡同口拐进去往我兄弟家方向走……。因为我听到有声动静,我就回过身来往我兄弟家方向看,发现林淑云已倒在自家门前道南的壕沟里。

5、证人赵某华(男,现年15岁)证言

我看见段某甲正用手里的木棍,木棍的一端是刀,捅我老舅(马某某),好像捅胳膊上了,我老舅侧身头朝西躺在地上,我看他身上都是血,路上也全是血。我去找车时,走到我老舅家门前,看见院南侧粪堆处舅母林淑云趴在粪堆上,我看好象是死了。

6、证人陈某某证言

看见段某甲手拿着木棍子追马某某,用木棍扎马,在段某看清了棍头上绑着刀,刀上有血,段某复说:“我杀人了”。又有个车到马某某家把他媳妇拉上车了,我想这也是段某的。

7、证人徐某丙证言

段某甲拿着木棍子,前面有把刀,刀上有血,站在郭延平家东南角那。

8、证人柳某某证言

听段某甲喊了两声“我杀人了”。

9、证人张某某证言

我感到车斗动了一下,回头看见段某甲用手里的木棍杵了马某某的后背,就把马某某杵下车了,段某跳下车,马某南跑,段某后边拿着木棍追,马某胡同往西拐了。

10、证人段某丁证言

约半年前老马某丢钱了,怀疑是我偷的,我们两家因此闹矛盾。约几天前,我爸和马某某吵吵过,我想他们打仗是因为这个。

11、杜蒙县公安局(2000)杜公法鉴字第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第X号法医鉴定书、110笔录、报警说明、破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及凶器拍照。

12、被害人马某某出院证及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因对被害人马某某家丢钱怀疑其子所为不满而仇恨,为泄愤报复,蓄谋并自制刀具伺机杀死马某某。在猛扎马某某两刀后因无法追上而回家,途中遇见马某妻子林淑云又对其追杀,连扎其数刀,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段某甲挟仇杀人主观故意明显,追杀二被害人并积极追求其死亡结果的发生,犯意坚决,主观恶性深,手段某忍,社会危害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甲所犯罪行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认罪态度虽好,但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甲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住宿费、电话费、死亡补偿费、抚养费、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其中未提供证据证实的有关护理、伤残补助费部分,不予保护。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农村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段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4,600.80元,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刘国军

审判员陈某国

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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