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白某甲、白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被告人白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3日6时许,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因其母亲与本村村民白XX发生矛盾,从而窜至白XX家中,对白XX进行殴打,将其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本院经审理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经过自行和解,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赔偿被害人白XX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协议书、撤诉书、证人尤XX、熊XX、高XX、白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白XX的陈述,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在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白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朱建永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