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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师家河村第十一村民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又名任某志,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丽娟,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师家河村X村民组。

负责人侯某甲,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乙,又名侯某和,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师家河村X村民组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争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丽娟,被告委托代理人侯某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4月份,被告方时任某长刘国喜让原告用自有的推土机为十一组平整西岗土地,后经算账,应付平整土地款6980元,由于当时没钱,该款一直拖欠,后更换了组长,原告再次催要,新任某长以没入账为由推诿,2006年,该笔款项已入账,被告又以其他理由推诿。年年要,年年推,今年村X组有钱了,可仍不还款,无奈,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平整土地款698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1)2004年4月X号的结算单据复印件,原件由当时组长刘国喜拿走,2008年2月份刘国喜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时干活没有付款及结算金额;

(2)2009年7月23日王小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其担任某长期间多次找他要款的事实;

(3)2009年7月25日及2009年8月13日师家河村村民委会证明两份,证明该笔劳动报酬已经入账及原告催要的事实。

被告辩称,刘国喜是第五届村X组长,这是在刘国喜任某的事,现在是第七届村X组,没有接到账目转交的材料,对这事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份,原告用自己的推土机为被告平整土地,后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平整土地费用6980元,被告至今未将该笔款项支付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时任某长出具的结算单据,郑州市惠济区X街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份证明及刘国喜、王小红出具的证明,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平整土地,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平整土地的费用,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师家河村X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某某平整土地费6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代理审判员王争学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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