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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6日中午,被告人程某在本市东城区贺寨散居片李某某家中,趁人不备将李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条黄某项链盗走。经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642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人陈X、乔XX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永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退被害人,被告人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庭审过程某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张新爱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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