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经济适用房B区X号楼。
负责人刘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又以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双方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为由,于2006年5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主动履行义务,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已经解决,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淄博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项目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建祥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牛国昌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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