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与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剑锋,沁阳市司法局王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明德,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剑锋、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明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的丈夫齐趁义(已病故)关系比较好,原告先后在王占信用社贷款x元,贷款未到期时,原告提前分两次偿还贷款x元,被告的丈夫齐趁义说:“我先借用一下,利息我付,贷款到期后,我将借你的x元代你还贷就行了。”朋友相处,齐趁义又是信贷员,原告无法推托,只好让齐趁义写下了两张借据共计x元,后原告多次向齐趁义催要借款进行还贷,不料齐趁义突然病故,现王占信用社催要贷款,原告确无力偿还,故要求被告偿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9098.1元。

被告辩称,我不认识原告,也从来没有见过原告;齐趁义生前是否向原告借过钱,借过多少,借钱干什么,从来没有对我说过,我没有见过我丈夫往家里拿回过这么多钱,我们俩也从来没有这两笔款项的支出,原告说我丈夫生前两次借他x元钱是真是假,我真的一无所知;原告诉称其多次向齐趁义催要借款进行还贷与事实不符;如果我丈夫在2007年8月20日真的向原告借了x元,原告在该借款二年后才起诉,显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综上,我丈夫生前是否向原告借过钱,借钱干什么,还与不还我一概不知道,我没有为该两笔借款受过益,我未继承我丈夫任何遗产,我无能力也不会代我丈夫偿还他生前欠下的不明不白的债务,请驳回原告的起诉。

根据原、被告双方诉辩,本院归纳本案庭审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7年8月X号、2008年4月X号齐趁义出具的x元、x元借条各1张,证明原告分两次在王占信用社通过齐趁义贷款x元,贷款未到期时偿还x元,齐趁义说有事暂时借用,过后归还;2、证人陈XX的出庭证言,证明原告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认为两张借条像是齐趁义写的,但不要求鉴定;对证据2证人陈XX证言有异议,认为现在齐趁义去世了,死无对证,不能证明原告向齐趁义要过钱。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被告并不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被告有异议,原告也没有提供其它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对该证据的有效性本院不予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8月20日,齐趁义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载明:“今借到陈某某现金伍万元整”。2008年4月12日,齐趁义向原告借款x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载明:“今借到陈某某x元整”。另查明,齐趁义于2008年4月24日病故;齐趁义两次向原告借款的时间均在齐趁义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张某某的丈夫齐趁义分两次向原告陈某某借款x元,并给原告陈某某出具两张借条的事实清楚,齐趁义理应偿还原告借款x元。该两笔借款均发生在齐趁义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视为齐趁义与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因齐趁义已经死亡,被告应对该两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x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9098.1元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不应当偿还原告借款x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因该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债权,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原告陈某某负担10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军荣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田光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