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某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某某、被告王某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某某诉称:2004年,被告雇请原告建房,房屋建成后,经结算,除已支付给原告的劳务工资外,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3416元未付。为此,原告立下欠条,并口头承诺将于次年支付。2005年,因被告孙子患病急需用钱,原告同意被告延期支付其劳务工资。2006年,原告再次上门催问,被告竟以种种理由推诿。之后,原告又多次上门催讨均无结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416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其雇请原告建房情况属实,但对于欠原告的劳务工资3416元,被告主张其已于2004年冬天支付给了原告1000元,故只欠原告劳务工资2416元;另外,被告主张原告所建房屋存在漏水的质量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双方订下口头协议,由被告提供材料,雇请原告建房,工资由被告支付。房屋建成后,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3416元,2004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欠条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有其出具的欠条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341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在出具欠条后已付款1000元,因原告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对房屋的质量提出异议,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故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某欠蓝某某工资3416元,限王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连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余园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