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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某(又名罗某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还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对原告也很关心,且对家庭尽了应尽的义务,原告要求离婚是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如原告硬要离婚,要求原告赔偿青春损失费6万元,小孩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4年1月25日在原浏阳市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6月10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取名罗某雨。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主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1998年9月3日,被告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服刑期间,原告多次去探望。2004年1月,被告刑满释放后,双方共同生活。2007年9月,被告到本省湘阴县打工,双方从此未再共同生活。2007年12月,原告生病住院,被告未去看望,亦未承担医疗费用。另查明,双方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有:29寸彩电1台、席梦思床1张。原告主张被告在今年3月私自将承包的山林卖给了他人,被告因此获得2万余元,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款,但原告未提交有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上述事实。原告主张享有共同债权3000元(罗某根所欠借款),并负有共同债务x元(欠李某护伙食费1350元、欠李某发借款9000元),对此,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原告不认可,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婚后,双方虽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生病住院,被告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不妥,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应多关心、多体贴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某某要求与罗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连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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