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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30日上午,在林州市X路宝岛电动车专卖店,被告人郝某某与被害人万XX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郝某某将被害人万XX殴打致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万XX左鼓膜外伤性穿孔,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万XX陈述、证人李XX、尚XX、索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郝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到林州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郝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万XX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告人郝某增当庭对该协议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投案证明、协议书、领款手续、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郝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郝某某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万XX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王荣跃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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