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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与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院长。

再审申请人xx与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做出的(2007)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调解书是在被迫的情况下达成的,故请求撤销原调解书,重新依法审理。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乔景涛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友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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