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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庆讯彩色印刷厂与大庆市让胡路区松禾广告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1-0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庆经初字第22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庆经初字第X号

原告大庆庆讯彩色印刷厂,住所地萨尔图区X村。

法定代表人柳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思宇,大庆市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X路区松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X路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原告大庆庆讯彩色印刷厂(以下简称详庆讯印刷厂)与被告大庆市X路区松禾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禾广告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思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庆讯印刷厂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8月15日签订代理印刷广告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代理制作2000年油田通讯电话号码本的黄页广告业务,负责代理制作60-80P的广告,总金额为63万元人民币,该款于合同签订前付5万元,2000年5月前付26.5万元,装订前付31.5万元,广告业务交货日期为2000年10月20日。被告迄今为止仍未按合同履行代理广告交货义务,合同款项也仅付10万元,造成原告该笔业务不能正常进行,对原告的商誉和经济效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被告应承担与合同标的等额的违约金,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印刷广告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53万元的违约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松禾广告公司未作答辩。

经庭审审查,原告举示如下证据:

证据一、2000年8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代理、印刷广告合同及公证书。该广告合同记载:一、甲方(原告)委托乙方(被告)于2000年8月16日至2000年11月15日期间代理制作二000年大庆油田黄页广告业务;二、代理广告项目:1、代理文选业务交货日期2000年10月20日;2、代理广告数量,计每本60-80P,每60-80P为一套,总计3万套;3、代理广告业务总价格,总计金额63万元(即乙方付给甲方);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前乙方付定金5万元,2000年5月前付26.5万元,黄页装订前付清余额31.5万元,否则印刷厂不予装订彩页;四、违约责任:2、时间责任,乙方应严格按签约时间交半成品给甲方(折成16开),超过签约时间五天后,按日付滞纳金,计标的5%给甲方;3、签约后任何一方如无故违约(不可抗力除外),应按合同标的付给对方等额的罚金,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证据二、被告于2000年10月12日、10月13日分两次付给原告广告代理费10万元,原告给其开具两张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二张;

证据三、原告当庭陈述,因被告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供足量的半成品,致使合同没有履行。

原告用以上证据证实,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只付广告代理费10万元,其他资金并未到位,且没有提供足量的半成品,导致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依据代理、印刷广告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被告应按合同标的(63万元)付给对方等额的罚金,但鉴于被告已给付10万元代理费,只要求被告支付53万元的违约金。本院经审查并确认以下事实,一、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8月15日签订代理、印刷广告合同并经公证;二、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00年10月12日、13日共计付给原告广告代理费10万元;三、二000年大庆油田黄页的广告业务并未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印刷广告合同,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其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半成品及全部代理广告费用,系违约行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代理、印刷广告的业务不能实现,即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据此,原告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对违约责任已有约定,且此项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原告依合同第四条第3款的约定主张被告应给付53万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原、被告所签订的《代理、印刷广告合同》第四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代理、印刷广告合同》;

二、被告大庆市X路区松禾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大庆庆讯彩色印刷厂支付违约金5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0,310.00元,由被告大庆市X路区松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志

代理审判员夏重彬

代理审判员刘永彬

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赵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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