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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26岁。因涉嫌盗窃,于2008年11月21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4日被郑州市X街区分局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窜至上街区X村院内,趁无人之际将贾合申放在院内的一辆长城牌切割机(价值900元)盗走,后在其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贾XX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的盗窃数额较大,达900元。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800元。

(罚金人民币18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岩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周晓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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