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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驿城区西园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确山县邮政局退休职工,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精锐(略)事务所(略)。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作出(2010)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经济损失x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以“民事赔偿数额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以“没犯罪、认定财产损失数额错误”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10)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新华

审判员吴德河

代理审判员李晓龙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赵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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