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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与周某某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军,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61岁。

原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的正式职工。原告实行公司领导下的项目经理承包责任经营机制。根据原告郑一建字2001(11)号《工程项目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02、2003年度先后签订了三份《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由被告作为项目经理对原告承包的鑫苑名家小区二期A区的X号楼、X号楼、B区的幼儿园和C区的小学教工宿舍楼负责施工。项目工程承包终结后,原、被告以工程结算价为依据,对账确认:承包工程共亏损x.76元;在项目施工期间,被告在公司内部银行的借款尚欠x.24元;整个工程尚欠管理费x元,三项合计x元。对账当日,被告写下欠条一份,承诺三年内还清。欠条形成后,原告又收到河南鑫苑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尾款x.41元。冲抵后,被告尚欠原告x.59元。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x.59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是一种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不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收案范围,原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晓明

人民陪审员殷金辉

人民陪审员蔡某林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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