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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辖终字第1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辖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X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上诉人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桓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新世纪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能提交与山东同济万鑫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法证明合同的履行地在东营,东营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桓台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淑媛

审判员许建祥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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