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路支行诉宋花萍借款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X乡X村,现住郑州市X街X号宝隆华庭X号楼东X单元X层东1户。

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购房提供银行借款x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但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约定,连续2期(累计24期)未依约还款,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已经享有要求被告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故此,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全部清偿借款本金x.86元,利息2273.44元(本息计算至2009年3月3日)之后利息按银行逾期付款规定计算至还款之日;二、承担律师代理费2937元;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商品房买卖合同》;2、销售不动产发票;3、《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借据;4、《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5、个人住房贷款凭证;6、借款人声明;7、房屋他项权证;8、提前还款函;9、还款信息表;10、《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原告提交的1—X号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经查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符合证据须具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特征要求,故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02年10月28日被告×××与郑州宝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隆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宝隆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市二七区X街X号宝隆华庭X幢东X单元X层东X号住宅一套,建筑面积90.74平方米,总价款x元,付款方式是被告先付总价款的32%,剩余68%计x元作银行按揭。2002年11月5日,被告作为借款人,原告作为贷款人,宝隆公司作为保证人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购买前述的商品房;月利率为4.2‰,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不再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号x,并保证每期还款期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贷款人每月20日或贷款人规定日从该存款帐户中扣收相关款项;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2.1罚息;待合同生效后该款以被告购房款的名义划入宝隆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借款期限10年,自200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5日。合同还约定如果发生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可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提前还款函》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另约定: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有关费用及贷款人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支付。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宝隆公司的商品房抵押给原告,双方还签署了抵押物清单。同日原告将x元借款划入了宝隆公司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被告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自2005年11月15日至2008年11月11日共累计24期逾期还款,截止到2008年11月11日共欠原告借款本金x.86元,利息710.06元。当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提前还款函》,称被告已经累计24期逾期还款,要求被告在收到该函10日内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全部清偿借款本金x.86元,利息2273.44元(本息计算至2009年3月3日)之后利息按银行逾期付款规定计算至还款之日;二、承担律师代理费2937元;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于2009年1月10日委托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支出代理费2937元。另查明截止2009年3月3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为x.86元,利息2273.4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后,被告累计24期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故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依双方合同约定该费用亦应由被告负担。综上,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86元,利息2273.44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3月3日,自2009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计算至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937元。

前第一、二项判决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期预交上诉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楚建萍

审判员阔晓晖

人民陪审员李新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