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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涛强奸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40岁。因涉嫌挪用公款,2009年3月22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刑事拘留,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09年4月3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挪用公款犯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涛及其辩护人尚守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5年农历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尚涛酒后窜到本村北地,将在麦地里拔草的本村村民关XX按倒在麦地里,强行将其奸污。

2、2006年农历9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尚涛窜到本村尚××家中,在尚××大门过道下,将给其儿子看家的尚××的母亲于XX强奸。

3、2006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尚涛翻墙窜到本村尚××家,以暴力手段将尚××的妻子王XX拉到东间,按倒在大床上,将其强奸。

4、2007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涛窜到本村尚XX家中,在尚XX的院子中,搦住王XX的脖子,拽其衣服,威胁王XX,欲与其发生性关系,王×躲到屋内,给其公爹尚自勤打电话求救,尚涛强奸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涛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尚涛对上述指控均予以否认,辩称:我与那些告我的人有矛盾;我没有作案时间,他们告我的案发时间我在周口;他们的证言有漏洞,他们都说不清是哪一天发生的事。应宣布我无罪。

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的四起强奸罪从指控的证据来看,仅有被害人的陈述,且被告人均予以否认。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受害人陈述及其证人证言矛盾点较多。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1、2005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尚涛酒后窜至本村北地,见到正在麦地里拔草的本村村民关XX,便持刀威胁,强行将关拉至一坟头处,将其强奸。

证据如下:

(1)、受害人关XX陈述:证明2005年农历2月份的一天下午,关XX正在村北地割草,尚涛走过来,掏出刀子威胁说“你再走我穿死你”,把关拉到一坟头处将关强奸,因为害怕报复没敢报案。-

(2)、证人张××证言:证明2005年春天的一天晚上,其弟妹关XX到其家哭诉,说当天下午她正在地里薅草,尚海军到那里把她按倒强奸了她。

(3)、证人尚××(受害人的丈夫)证言:证明2005年春天的一天下午,其妻从外面回来,见面就哭,说她在地里薅草时,尚××把她拉到其爷坟头北按倒并掐住她的脖子把她强奸了。-

(4)、证人尚××证言:证明三、四年前的一个晚上,关XX到其家西屋躺在地上大哭,说下午尚××在北地老坟里强奸了她。

上述证人证言和受害人陈述均是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2、2006年农历9月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尚涛窜到本村村民尚XX家,在尚XX的过道下,将正在给其子看家的尚的母亲于XX强奸。

证据如下:

(1)、受害人于XX陈述:证明2006年农历9月的一天夜里,正在儿子家过道下睡觉,被人掐住喉咙说“别吭气,吭气我就掐死你”,扒掉她的裤子,对其进行了强奸,并看见是本村的尚××,于回家后把此事告诉了其夫尚××,没报案。

(2)、尚××(于XX之夫)证言:证明听其妻于XX说,2006年9月的一天晚上,其妻于XX在给其儿子看家时,在过道底下被尚××强奸了,考虑到多种原因没报案。

上述证人证言和受害人陈述均是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3、2007年农历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尚涛窜到本村村民尚XX家院子中,搦住尚XX的妻子王XX的脖子,威胁与其发生性关系,王×躲进屋里,给其公爹尚自勤打电话,尚自勤来后,尚涛强奸未遂。

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涛供述:证明2007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喝酒回家路X村的尚自勤,发生了争执,打了尚自勤一耳光,被人拉开,各自回家。

(2)、受害人王XX陈述:2007年阴历10月中旬一天刚落黑时,我家院子大门没关严,我正抱着俺二女儿在院子里正站着,突然听见大门外面有人问“谁在家”“谁在家”,这时尚××从外面推开大门就过来了,他到我跟前用一只手搦住我的脖子,另一只手拽我的衣服,他给我说“你把小孩搁在地上,你小孩爸没在家,上屋里面叫我玩玩。”他硬推我上堂屋里去,我没有去,我蹲在地上哄我闺女,他在我院子里这看看,那看看,我慌忙跑进屋里拿起手机给俺父亲打电话,打过电话后,尚海军说“这一次我玩不上你,看我下次可能玩上你”,这时俺父亲尚自勤就过来了,俺父亲一过问,尚海军用手乎俺父亲一耳巴子。(问:他还上你家找过你没有)答:他就这一次。

(3)、尚××证言:证明那天其儿媳王XX给其打电话,尚自勤来到王XX家,看见尚海军正跺其大门,尚自勤一过问,被尚海军打了一耳光,后被人拉开。

(4)、尚××(尚自勤的哥哥)证言:证明那天晚上快黑时,看见其弟尚××正和本村的尚××从其侄子(尚XX)家打着出来,被拉开,问其原因,尚自勤说尚海军去其侄子家强奸其侄媳妇王XX了,因为这打的架。

(5)、尚××、尚××证言:证明尚××曾到其家叫他去制止尚××在其儿子家闹事一事。

以上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基本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涛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一、二、四起犯罪事实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只有受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单薄,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证据来源不合法,且未经核实,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因与受害人有矛盾而被诬陷,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矛盾点的辩护(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尚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金玺

审判员薛勇

审判员刘波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闫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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