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耿××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军安小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耿××,女。

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和物业公司)因与被告耿××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原告居和物业公司于200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2009年3月6日,本院向被告耿××直接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同日向原告居和物业公司直接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09年4月8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居和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居和物业公司诉称:居和物业是洛阳市军安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耿××系该小区X-X-X号住宅的业主。2003-2004、2004-2005、2005-2006、2006-2007、2007-2008、2008-2009年度的6个采暖期内,小区采用洛阳市热力公司的集中供热系统向小区业主提供了热力服务。耿××在6个采暖期内共使用暖气589.5天。按照洛市价管(2002)X号文件、洛发改价管(2006)X号文件的规定,耿××应向居和物业支付采暖费9832元,但其仅支付了2800元的采暖费,剩余的7032元采暖费至今仍未支付,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1、判令耿××立即支付剩余的7032元采暖费及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耿××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居和物业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居和物业与耿××签订的《物业委托管理协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关系。2、洛阳市热力公司为居和物业开具的结算证明。用以证明居和物业已为包括耿××在内的小区所有业主足额支付了暖气费。3、洛阳市物价局洛市价管(2002)X号文件、洛发改价管(2006)X号文件。用以证明居和物业要求耿××交纳9832元暖气费的计价标准,符合洛阳市物价局洛市价管(2002)X号文件和洛发改价管(2006)X号文件的规定。4、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年的《试水通知》共6份,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年的《供暖通知》共6份,2004、2005、2006、2007、2008年的《催费通知》共4份。用以证明居和物业已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5、耿××交纳暖气初装费的《收据》1张,用以证明耿××在购买洛阳市军安小区X-X-X号住宅时就为使用暖气交纳暖气初装费。6、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年的6个采暖期内,程艳梅、曹栓才等23名与耿××相邻之业主交纳暖气费的票据。用以证明与耿××相邻之业主均已交纳了暖气费事实。

被告耿××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居和物业是管理洛阳市军安小区物业的企业法人,耿××是该小区X-X-X号住宅的业主。2002年5月18日,居和物业(合同的乙方)与耿××(合同的甲方)签订了《洛阳市军安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协议》一份。该协议第1条载明耿××位于小区X-X-X住宅的面积为129.4平方米。依照该协议第3条第(5)项和第(10)项的约定,耿××应按规定的标准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物业管理费、采暖费;居和物业代收水、电、有线电视收视等费用。2003—2004、2004—2005、2005—2006、2006—2007、2007—2008、2008—2009年的6个采暖期内,居和物业采用洛阳市热力公司的集中供热系统向包括耿××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热力服务。耿××在6年的采暖期内共使用暖气589.5天,按照洛市价管(2002)X号文件、洛发改价管(2006)X号文件的规定,应支付暖气使用费9832元,但其仅交纳了2800元的暖气使用费,尚欠缴暖气使用费7032元。2006年10月17日前,居和物业已代为包括耿××在内的小区所有业主向洛阳市热力公司足额交纳了暖气使用费。耿××欠缴的7032元暖气使用费,至本案诉讼终结时仍未交至居和物业。

本院认为:居和物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其与耿××签订的《洛阳军安小区物业委托管理协议》合法有效。代收代缴暖气费用是居和物业与耿××在合同的约定。居和物业在为包括耿××在内的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利益,采用洛阳市集中供热系统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了热力服务,并已先行垫付了采暖费用后,向享用了热力服务的业主追缴暖气使用费,是合同赋予居和物业的权利。故其要求耿××支付剩余暖气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居和物业要求耿××支付所欠暖气使用费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合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清其尚未支付的7032元暖气费。

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洛阳市居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耿××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德安

人民陪审员朱珊

人民陪审员郭卉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李冰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