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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农垦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广东省湛江农垦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集团)。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

被执行人广东省湛江农垦物资集团机电配件公司(以下简称配件公司)。

申请复议人农垦集团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龙法院)(2005)洛龙法执—1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人为,农垦集团在开办配件公司时,以建筑物房产作价x.15元进行出资。注册后该房产未办理变更过户手续,认定其属未足额出资。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追加农垦集团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的x.15元内向申请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农垦集团称,其公司于1986年8月7日注册成立配件公司时,无偿提供房屋拨给配件公司使用,未办理房产变更过户手续,并没有违反1986年的公司注册登记、设立、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不存在注册资金不实和抽逃资金的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x.15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其次,洛龙法院作出的(2005)洛龙法执—X号第X号执行裁定书不具有法定内容。因该裁定书没有明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也没有法院查明及认定的事实。故请求:1、撤销洛龙法院(2005)洛龙法执—1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2、驳回申请人崔某某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农垦集团于1986年8月7日注册成立了配件公司,注册资本为x.05元。其中,流动资金x元,建筑物房产作价x.15元,机器设备x.40元,运输工具x.50元。验资后,建筑物房产没有过户至配件公司名下。2006年,湛江市因城市规划将房产进行拆迁,补偿款全部用于安置职工。2009年7月9日,洛龙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的申请,作出(2005)洛龙法执—1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农垦集团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注册资金不实的x.15元内向申请人崔某某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执行法院未查明被执行人配件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属事实不清。农垦集团开办时投入注册资金包括建筑物房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将该资产交由被执行人经营管理,该行为并不违背当时法律规定。故执行法院认定其未足额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关于复议人农垦集团要求本院驳回申请执行人崔某某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因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应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故复议申请人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执行法院作出的(2005)洛龙法执-1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05)洛龙法执-1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

二、驳回复议人其他复议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李占营

执行员吕惠敏

执行员杜凤臣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李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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