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耀亭,遂平县瞿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耀亭,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均属再婚,由于性格差异,婚后双方共同语言较少,被告酒后经常给我闹事。由于双方的感情不和,从2008年6月份我们开始分居生活,为此起诉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与原告虽属再婚,但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较好,有时生气,但也达不到离婚的程度。另外,原告所述的双方分居生活也不是事实,因此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人介绍于2006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属再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2008年6月原被告再次吵架后,原告遂回其娘家生活,并以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所提供的书证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再婚,但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并没有产生较大的矛盾纠纷,偶尔的吵架生气并不能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消除矛盾和误解,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生活的。庭审中原告又没有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许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锋

审判员粱绐德

代理审判员冯万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崔海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