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上诉人重庆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武夷房地产)相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尹明沁,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5。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尹明沁,重庆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岸区X路武夷滨江售楼中心,组织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艳红,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与被上诉人重庆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武夷房地产)相邻权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8)南法民初字第X号。王某甲、王某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3日进行了询问审理,王某甲、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尹明沁,武夷房地产的委托代理人杨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南岸区X街X-X号房屋原属于王某甲、王某乙所有。后包括该房屋在内的地块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2005年11月武夷房地产向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拆迁许可。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对武夷房地产核发了南拆许字(2005)第X号《拆迁许可证》,搬迁期限为2005年11月29日至2005年12月28日。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武夷房地产向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提出拆迁裁决申请。2006年9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南房拆(2006)第X号行政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由拆迁人武夷房地产提供玛瑙花园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建筑面积105.92平方米,结算价格为1800元每平方米)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与拆迁人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他有关费用按拆迁政策法规规定及该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处理。二、限被拆迁人王某甲、王某乙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完毕,并与拆迁人共同签订和履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被拆迁人逾期拒绝搬迁的,我局将向南岸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三、如当事人双方对本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裁决的执行。

庭审质证中,王某甲、王某乙对送达事实不予认可。原告王某乙称,其丈夫名叫蒋某某,二人于2005年11月14日离婚。2008年1O月.30日才复婚。而在2006年9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南房拆(2006)第X号行政裁决书的送达回证上并无受送达人的签章。该送达回证的备注上注明:2006年9月14日上午9:45分,王某乙的丈夫蒋某浩来代办方上新街房管所办公室,蒋某过(2006)第X号裁决书后拒收并拒绝签字。王某甲、王某乙称不清楚蒋某浩为何人,王某甲、王某乙委托代理人蒋某某亦否认知晓该行政裁决书。2008年3月20日,王某甲、王某乙以前述诉讼请求诉至本院。证人邓某某、王某丙证实,二人均住在重庆市南岸区X街,与王某甲、王某乙为邻居。王某甲、王某乙的房屋现在已经垮塌,垮塌的原因二证人认为是因武夷房地产施工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2006年9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南房拆(2006)第X号行政裁决书,对原属于王某甲、王某乙所有的重庆市南岸区X街X—X号房屋已作了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武夷房地产提供玛瑙花园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王某甲、王某乙。但该裁决书在送达王某甲、王某乙的手续上存在争议,该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故对王某甲、王某乙所有的重庆市南岸区X街X—X号房屋产权是否发生转移一审法院暂不予认定。但王某甲、王某乙要求武夷房地产立即停止侵害、将王某甲、王某乙所有的房屋恢复原状和武夷房地产赔偿王某甲、王某乙损失x.9元的诉讼请求为侵权诉讼。按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必须有侵害人、侵害的事实、侵害的行为、侵害的事实和侵害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该四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都在权利主张人,即谁主张谁举证。王某甲、王某乙在庭审中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武夷房地产为侵权人,仅以武夷房地产在旁边开发为由就认定武夷房地产为侵权主体缺乏足够的证据。证人邓某某、王某丙证实王某甲、王某乙的房屋现在已经垮塌,认为垮塌的原因是因为施工的原因造成的。但施工方与房地产开发商并不是同一法律责任主体,并不能必然得出本案武夷房地产就是侵权人。因此,一审法院对王某甲、王某乙要求武夷房地产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某甲、王某乙作为被拆迁人,可通过拆迁安置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判决如下:驳回王某甲、王某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5元,由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王某甲、王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2、改判支持王某甲、王某乙的诉讼请求。3、由武夷房地产承担诉讼费。上诉理由:1、王某甲、王某乙依法享有重庆市南岸区X街X-X号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瑕疵,没有发生转移,王某甲、王某乙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人。2、武夷房地产侵害王某甲、王某乙的权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武夷房地产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庭审中,武夷房地产提供了视听资料、租赁协议、图片等一系列证明,武夷房地产在房屋开发过程中致王某甲、王某乙的房屋垮塌,尤其是邓某某、王某丙的证言,更是进一步直接证实了武夷房地产的侵权行为。3、2006年9月14日重庆市南岸区房管局作出的南房拆字(2006)第X号行政裁决书没有送达王某甲、王某乙,不能生效。

武夷房地产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决。王某甲、王某乙应举证证明侵权构成要素,本案王某甲、王某乙举证不足,上诉请求,应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王某甲、王某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街X-X号房屋,属于旧城改造范围,武夷房地产办理了合法的相关拆迁手续。2006年9月12日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作出南房拆(2006)第X号行政裁决书,对王某甲、王某乙所有的该房屋已作了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武夷房地产提供玛瑙花园X号X单元X-X号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王某甲、王某乙。但该裁决书在送达王某甲、王某乙的手续上存在争议,该争议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王某甲、王某乙所有的重庆市南岸区X街X-X号房屋产权是否发生转移,一审法院暂不予认定的判决并无不当。王某甲、王某乙要求武夷房地产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为侵权诉讼。王某甲、王某乙未提供证据证明武夷房地产为侵权人,一审法院未主张其诉讼请求是恰当的。王某甲、王某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元,由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

审判员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陈全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