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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浚县小河镇中心卫生院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浚县X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浚县X镇小河集。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委托代理人陈永波,浚县司法局小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栗彩涛,浚县黎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浚县X镇中心卫生院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某某于2008年12月4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浚县X镇中心卫生院赔偿损失x元,浚县人民法院同日受理,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浚县X镇中心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浚县人民法院(2009)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浚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任春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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