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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刘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X号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宏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漂水县X镇小茅山双尖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南京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某,男,36岁。

上诉人徐州众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公司)、南京忠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众安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杨宏泉,上诉人忠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徐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08)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志强

审判员薛国胜

审判员龚新娅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燕喃(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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