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框架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框架传媒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新世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陈忠德,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框架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X路X号第X楼。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框架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框架传媒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3日作出(2009)中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杨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以投资鄱阳湖采砂将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邀请被害单位框架传媒公司负责人冯某某投资鄱阳湖采砂。同年3月20日杨某某向某某某虚构3月22日、23日将召开鄱阳湖采砂权超标会的事实,隐瞒江西省人民政府水利厅已全面禁止从2008年4月1日起在鄱阳湖采砂的真相,于2008年3月21日骗取被害单位框架传媒公司从重庆市渝中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路口支行账户电汇至杨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江西省九江新世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的人民币500万元。同年5月9日,杨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案发后,杨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400万元,价值人民币78.5万元的汽车2辆。公安机关追回赃款x元,并冻结转移至王小兰账户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

2008年5月11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2008年6月13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重中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杨某某犯诈骗罪向某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9月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中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型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人杨某某应向某害单位重庆框架传媒有限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0万元;已扣押在案的人民币421.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发还给被害单位;已冻结在案的转移至王小兰处的赃款人民币4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以依法拍卖、变卖扣押在案车辆所得款项退赔给被害单位。宣判后,杨某某不服,向某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复经该院审理后作出(2008)渝五中刑终字第X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告人杨某某已被送往重庆市渝州监狱,予以劳动改造。

经过追缴公安机关于2008年9月18日,向某架传媒公司发还了421.2万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向某架传媒公司发还了40万元。依法扣押的车辆尚在执行中。

另查明,2008年3月1日,框架传媒公司(甲方)与幸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因甲方在江西九江经营所需,向某方申请500万元贷款;借款金额500万元,用途为江西九江采砂,月息为8.33‰,借款期限为3个月(2008年3月1日至同年5月30日);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上述款项支付到甲方账上(由于乙方的款项放置于重庆澳美广告公司的账上,故乙方委托澳美广告公司支付到甲方指定账上);甲方用江西九江采砂款及收益归还本合同借款本息;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月息8.33‰结息;甲方逾期还款,需按每日借款总额的万分之三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即每日1500元。同时,甲方仍需承担还清本合同借款所约定的本息的责任;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授权委托重庆澳美广告公司直接支付借款给框架传媒公司500万元人民币,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权利由幸华承担。合同签订后,幸华于2008年3月20日通过澳美公司账户向某架传媒公司支付了500万元借款。次日,框架传媒公司通过电汇将500万元汇至江西省九江新世界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08年4月、5月、9月、2009年2月框架传媒公司先后四次向某华支付了利息(含违约金)x.52元,并出具了收条。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虽已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并因部分退赃被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判处,但其犯罪行为同时造成重庆框架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损失并未完全挽回。重庆框架传媒有限公司在刑事被告人判处刑罚后,另案向某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杨某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其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因框架传媒公司被杨某某骗取的500万元,系向某三人借款取得,在本案中框架传媒公司的经济损失应当包括框架传媒公司向某三人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框架传媒公司与第三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并以赃款的发还时间计算,框架传媒公司应当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为x.17元。而框架传媒公司已实际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为x.52元。现框架传媒公司请求按x.17元予以赔偿,予以支持。至于框架传媒公司要求杨某某赔偿因被诈骗所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主张。判决:一、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重庆框架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x.17元。二、驳回重庆框架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宣判后,杨某某不服,向某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送达上诉人的副本载明,被上诉人向某行贷款500万元,一审中被上诉人又称向某华借款500万元,被上诉人向某华借款500万元证据不足。2、冯建国、项华夫妇证明,2008年3月20日我们在上海参加会议,杨某某打电话邀请我们加入鄱阳湖采砂项目,经商量公司决定以500万元投资该项目,该证词证明,他们夫妇是3月20日才产生投资意向某,而被上诉人与幸华是3月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哪有先签借款合同,后产生投资意向某,明显作假。3、重庆澳美广告公司在重庆框架传媒有限公司有70%的股份,澳美公司将其帐上的500万元汇至子公司被上诉人处是正常的经济往来,无经济损失。4、债权人幸华系普通会计人员,何来500万元巨款,应到庭陈述款项来源及借款事实。此笔借款不成立。5、本案涉案款的损失是利息,而违约金具有明显的收益性,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利息及违约金证据不足。6、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赔付利息损失x.86元,其他费用x.14元,合计39.5万元。后被上诉人又向某院递交的起诉状赔偿金额为x.52元。一审未将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起诉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又将赔付金额变更为x.17元,同样一审法院未告知变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重庆框架传媒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除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2009年2月26日一审审判员宋涛、书记员姚丹到重庆市渝州监狱,向某某某送达框架传媒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的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资料,杨某某拒绝签收,并称也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杨某某因骗取框架传媒公司人民币500万元,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杨某某归案后,其亲属代杨某某退赔了大部分赃款,但框架传媒公司的经济损失并未完全挽回。诉讼中,框架传媒公司已举示了借款合同、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向某外人幸华借款及已按约支付利息的事实,并主张由杨某某赔偿其利息损失,杨某某对此予以否认但未举示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杨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7225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樊仕琼

审判员汪和平

代理审判员倪洪杰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