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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XX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长太、王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中旬,被告人景XX为了加载广告牟利,在互联网上购买了空间、域名,并下载了论坛工具程序,通过和WWW.x.COM建立链接,制做了“色性网”,网址为WWW.x.COM。景XX以“色狼”为管理员的名称,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5月2日、3日、4日、5日、9日、10日,向色性网的“色性-图片”、“色性-影视”、“色性-小说”栏目的20个版块制做链接一万余个,均为WWW.x.COM网站上的淫秽内容,并制做了会员免费注册、登录功能。景XX于2009年5月10日将色性网发布于互联网。经鉴定,在“色性网”下载的x张图片、174个视频文件属于“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淫秽物品”,4317篇文章属于“淫秽色情的网络非法出版物”。至案发时,“色性网”的注册会员已达到1600余人。

起诉认为,被告人景XX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链接制做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景XX辩称,我制作网站没有想要牟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中旬,被告人景XX为了加载广告牟利,在互联网上购买了空间、域名,并下载了论坛工具程序,通过和WWW.x.COM建立链接,制做了“色性网”,网址为WWW.x.COM。景XX以“色狼”为管理员的名称,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5月2日、3日、4日、5日、9日、10日,向色性网的“色性-图片”、“色性-影视”、“色性-小说”栏目的20个版块制做链接一万余个,均为WWW.x.COM网站上的淫秽内容,并制做了会员免费注册、登录功能。景XX于2009年5月10日将色性网发布于互联网。经鉴定,在“色性网”下载的x张图片、174个视频文件属于“具体描写性行为的淫秽物品”,4317篇文章属于“淫秽色情的网络非法出版物”。至案发时,“色性网”的注册会员已达到160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景XX的供述;2、证人李X、郭X、孙X、陈XX、王XX等人的证言;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结论、出版物鉴定结论;4、人口信息证明、电脑截图复印件、南阳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证明等。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景XX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XX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链接制做淫秽网站,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景XX庭审中辩解其制作网站没有想要牟利,但其本人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多次供述了自己为了加载广告挣钱而制作淫秽网站的事实,并且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故对于其庭审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XX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景XX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至2014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玮

审判员刘琳波

审判员郑少强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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