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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申请撤回不服永定法院判决其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无业。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1000元)。现又因本案于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无业。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现又因本案于2010年5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生,经商。199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刑满被释放。现又因本案于2010年5月25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0月15日经永定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定县看守所。

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赖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09)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中缓刑部分的判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刑期四年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三、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四、被告人王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x元;五、继续向被告人王某甲追缴赃款,返还给受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赖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赖某某提出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赖某某撤回上诉。

永定县人民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鸣

审判员朱允

审判员沈思鑫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卢亮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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