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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岳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王某某之妻。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继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7日,被告王某某借我现金x元,约定2010年12月7日归还,并用自己的房屋对该借款作了抵押担保,现该款已逾期,被告未归还。该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x元。

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相佐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2009年2月7日,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岳某某现金x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伍万肆仟零叁拾元整(x元)2009、2、7至2010、12、7日到期。到期不还房屋归被借款人。王某某2009、2、7\"。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借原告岳某某现金,被告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为证,到期后理应按时归还,借款不还,造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张某某系被告王某某的妻子,该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岳某某现金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征收,由二被告负担。退回原告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继红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杜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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