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三门峡天意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门峡天意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5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锅炉一台,货款共计69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定金,提货时再付80%,下余10%最迟在2006年10月底以前付清,但被告仍欠原告货款x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元,支付逾期违约金x元,并判令双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三门峡天意高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共支付原告三万九千八百九十八元五角,于二○○九年八月十五日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如未按上述条款履行,除继续履行上述条款外,还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五千元,于二○○九年八月三十日前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九十七元,减半收取八百九十八元五角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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