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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被告郑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郑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1月20日、2008年2月28日在被告郑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订购商品名称为“爱琴海之恋”和“美国野樱桃”的赫尔系列地板一批。该地板由被告负责安装,后原告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地板出现裂缝,并且踩在上面发出刺耳的响声,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进行维修,仍未解决上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货款x元,赔偿原告损失x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称的住所地为郑州市X路X号的郑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并不存在,故原告刘某某起诉郑州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广场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助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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