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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X、张志峰),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9月24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在(略)。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9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同年11月4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维和(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10月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犯诈骗罪,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卫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新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卫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需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高某某,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罪:

1、2006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为5名高某落榜学生王某、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祁某某办理海南师范大学和海南医学院两所高某计划内招生手续,办不成全额退款为名,由汪长荣经手,骗取每名学生家长6.5万元现金共计32.5万元。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退给祁某某家长2万元。

2、2006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为高某落榜学生办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计划内招生手续,办不成全额退款为名,由汪长荣、薛伟经手,骗取学生韩某家长现金7.5万元,胡某某家长现金10万元、孟某某家长现金9.5万元,三名学生被安排到郑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某公司培训班学习。因未办成计划内招生手续学生停止上学。

2007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为高某落榜学生办理大学本科计划内招生手续,办不成全额退款为名,由汪长荣经手,骗取学生陶某家长现金8万元。

200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承诺能办理湖南吉首大学的学籍。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韩某、孟某某、胡某某、陶某四人的学籍问题交给被告人付某某办理,并给付某某31万元人民币。两人经预谋,先将学生在郑州的大学随便安排一个班借读,把家长稳住,拒不退钱,并向家长承诺尽快办理湖南吉首大学的学籍,后均未办成。

3、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青春(已判刑)以为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孩子办理中国防卫科技学院计划内招生手续为名,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金9万元。2007年12月8日杨青春退款2万元给三名被害人。

4、200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青春以为侯某某的儿子办理上郑州大学体育系为名,在新乡市X路南段骗取侯某某现金2万元,后经多次索要,杨青春退还1万元。

5、2007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为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学生邢超办理转学手续为名,由汪长荣经手,骗取邢某现金3万元。

6、200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以为邢某某办理武汉体育学院为名,由薛伟经手,骗取邢某某现金3.9万元。

2008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退出现金35万元已发还被害人。2008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

二、盗掘古墓葬罪

2004年8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长安、侯军利、李三(均在(略))组织张聚生、徐建忠、任维勤、王明杰、张红卫(已判决)在辉县X镇毡匠屯西地盗掘战国时期古墓葬,该古墓葬已被自上而下挖掘到15米左右的积砂层破坏了大墓上层的内部结构和积砂层的原状,已危及墓室的核心部位及棺椁区域之顶部,致使考古资料的部分缺失或残损。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以为高某落榜学生办理国家计划内统招生为诱饵,以借读或委培形式安置学生入学,骗取多名学生家长钱财共计80余万元;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解决正规学籍为诱饵,以借读形式安置学生入学,骗取4名学生共计31万元,其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私自挖掘战国时期古墓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第一笔,我没有承诺学生家长,全是由汪长荣承诺和收钱的,我没收6.5万元每人。安排学生的事有,我只收了汪长荣12万元,学生是王某、郭某某两个人的,没有收5个人的钱,其它钱均在汪长荣处。第二笔,与事实不符,我没收韩某、胡某某、薛某三个家长的钱,陶某的钱我也没有见到,具体都是汪长荣办的,我收的钱我均打有条。第三笔,杨青春办的三个学生是他的个人行为,我没承诺给办计划内招生,现在三个学生仍在上学。杨青春收三个家长9万元,给我8万元,我又垫付某6万元,杨为我打借条7万元,因为里面有我的利润。第四笔,我不认识侯某某,杨青春给我两万元,我写有收条,是还他以前欠我的钱。后我自己出两万元,交给郑州的梁又岩办事。第五笔,骗邢某3万元与事实不符,08年5月我给他转学材料让他准备,并让家长准备1-3万元,但我没收他一分钱。第六笔,我也没有收到邢某某的3.9万元。因我和薛某有经济纠纷,我欠薛某2.9万元,薛某让我找邢某某看能否给他办成,如办成后我和薛某的账就两清了。我原来在公安上承认的事,都是汪长荣让我挡一挡才那么说的。对盗掘古墓罪我供认不讳。总之,认定我诈骗罪我很亏,我并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办不成后我让汪长荣退款,汪长荣以挪作他用为由迟迟不予退还。如果认定是诈骗罪,汪长荣也应当受审,我也没收学生恁多钱,汪长荣隐瞒了事实真相,请法庭查明事实还我清白。

其辩护人的意见:一、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在2008年10月8日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付某某,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对张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张某某归案后,用自己的35万元退还了受害人,其行为已减少和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其悔罪表现法庭应考虑从轻处罚。三、张某某归案后,能揭发同案犯犯罪事实,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四、鉴于张某某当庭已否认自己预审时的供述,同时否认了从汪某某、薛某、杨某某等学生家长处骗取80余万元,且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存在相互矛盾,辩护人认为指控张某某诈骗及所得款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仅收取了王某及祁某某家长的每人6万元,收取的两个6万元张某某均给了北京的办事人柯某某。起诉书指控诈骗张某某、赵某某、刘某的钱,张某某均没有写收条,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收到了这三个学生的钱。2、汪长荣两次收款后给韩某的家长韩某某打了7.5万元的收条,但7.5万元汪某某并没有交给张某某,因当时讲的是学生先给校方交1万元学费,事办成后再收钱,因韩某的事没办成,所以张某某也没收汪某某的钱。胡某某的家长胡某某给薛某9万元,报到时又交该学校1万元学费,薛某在接受公安询问时讲:“胡某某家长给了我10万元,我是通过付某认识的张某某,我给付某7.5万元,付某把这7.5万元给了张某某,可能付某中间花掉了2、3千元,我又交胡某某1万元的学费,剩下的1.5万元留在我这里。”但胡某某给薛某的9万元至今在薛某手中,张某某并没有占有。孟某某的家长共给了齐某某13万元,齐某某得到3.5万元,薛某收9.5万元,含1万元学费,但薛某并没有给张某某7.5万元,理由同上,交完学费待学生上学的事办成后再付7.5万元。指控诈骗陶某家长8万元与事实不符,陶某家长陈述的将8万元通过建行汇给张某某,但至今未查到张某某建行收到的此笔款项。3、起诉书指控张某某伙同杨青春骗取三名学生家长9万元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杨青春找张某某帮忙办理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学生上学事宜,当时杨青春并未告知张某某已与学生签协议的事实,张某某已给杨青春讲明,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在2006年无招生计划,只是入校学习,不是统招生。4、起诉书指控张某某伙同杨青春骗取侯某某2万元与事实不符。2007年2月,杨青春给张某某2万元,张某某给杨打了收条,是杨以前欠张某某的钱。杨青春让张某某帮侯某某儿子办理郑州大学体育系,张某某就给郑州刘某某汇去2万元让其帮忙办理,有汇款单,此款是张某某垫付某,现在2万元还在刘某某手中,张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5、起诉书指控张某某骗取邢某3万元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汪某某以能为邢超办理转学手续为由收取邢某3万元,汪某某说3万元汇给了张某某,但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张某某的银行卡明细上,没有张某某收到此款的记录。6、薛某收了邢某某3.9万元,事实是张某某欠薛某钱,二人商量如办成了邢某某的事薛某就不用给张某某2.9万元欠款了。

被告人付某某辩称:我没有和张某某预谋骗取学生家长的钱。张某某并没有给我31万元,我只收了3万元,帮张某某的忙给他办事。

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

1、2006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为4名高某落榜学生王某、赵某某、刘某、祁某某办理海南师范大学和海南医学院两所高某计划内招生手续,办不成全额退款为名,由汪某某经手,骗取每名学生家长6.5万元现金共计26万元。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退给祁某某家长2万元。

2、2006年10月份前后,被告人张某某以为高某落榜学生办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计划内招生手续,办不成全额退款为名,由汪某某、薛某经手,骗取学生韩某家长现金7.5万元,胡某某家长现金10万元、孟某某家长现金9.5万元,三名学生被安排到郑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某公司培训班学习。因未办成计划内招生手续学生停止上学。

2007年8、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为高某落榜学生办理大学本科计划内招生手续,办不成全额退款为名,由汪某某经手,骗取学生陶某家长现金8万元。

200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付某某,付某某承诺能办理湖南吉首大学的学籍。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韩某、孟某某、胡某某、陶某四人的学籍问题交给被告人付某某办理,并给付某某31万元人民币。两人经预谋,先将学生在郑州的大学随便安排一个班借读,把家长稳住,拒不退钱,并向家长承诺尽快办理湖南吉首大学的学籍,后均未办成。

3、2006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青春(已判刑)以为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孩子办理中国防卫科技学院计划内招生手续为名,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金9万元。2007年12月8日杨某某退款2万元给三名被害人。

4、2007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以为侯某某的儿子办理上郑州大学体育系为名,在新乡市X路南段骗取侯某某现金2万元,后经多次索要,杨某某退还1万元。

2008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退出现金35万元已发还被害人。2008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05年夏季,我在九州宾馆为北京几所民办大学招生时认识了汪长荣,在闲聊时说起我认识河南省招生办的孙某某主任。有次,北京的柯老师给我说起06年海南医学院和海南师范大学在北京开办北方学区,属于普通本科院校,能把落榜生招成普通本科生。06年7、8月份,汪某某问我能不能把落榜生办成普通本科生,我说能办成,说每人约6万元的费用(柯老师说每人收6万元),之后,汪某某开始介绍学生。

(1)王某。06年8月份,汪介绍王某通过银行把6万元打我卡上,8月底我把“海南师范大学(北方学区)”的录取通知书给汪,汪让我在上面签名保证是普通本科。

(2)刘某。06年8、9月份,汪某某介绍刘某,我把通知书送到汪处,汪把钱给我6万多点不到6.5万元。汪让我在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上签字保证是普通本科生。

(3)祁某某。06年8、9月份,汪某某介绍祁某某,祁想上医学类院校,汪直接给我6.1万元现金,我把录取通知书给了汪。

(4)赵某某。06年8、9月份,汪介绍赵某某,赵想上医学类院校,我记得赵某某和祁某某通过汪给我12.1万元,通知书是我送到汪处的。

(5)马某某。汪介绍马某某,我把海南医学院的通知书送来了,听汪说马某某不想去了,就没有收马的钱。

(6)韩某。06年10月份前后,汪介绍韩某,我收汪7万元,让刘某某领到郑州华北水电学院老校区办理入学手续,另外韩聪又交了1万元学费,这个1万元给刘某某了。

(7)陶某。07年10月份前后,汪介绍陶某,汪前后一共给了不到6万元,我通过付某某把陶某安排到轻工业学院上学,付某某许诺是在河南轻工业学院上课,毕业发稽首大学毕业证。

我让王某、刘某、祁某某、赵某某去了北京交给柯老师,柯老师安排学生到解放军士官培训学校军训,军训之后的事都是柯老师安排的。我给柯老师20万元还差10万未给(每人6万),说等学籍办好再给。后来未办成。07年10月份柯老师电话换了失去联系。学生的去向:听说赵某某和祁某去了海南医学院,祁某不上了,赵某某仍在上,学籍解决不了。刘某被柯老师安排到中央民族大学,后来又去了天津大学,听说王某不上了回去复读了。韩某和陶某是托付某某办的,付某他俩安排的是进修性质的学习,承诺发稽首大学的毕业证。韩某后来不上了。

2006年我通过十中老师付某认识薛某,薛某介绍三个学生想上大学。

(10)胡某某。06年10月前后,薛某通过何某给我介绍胡某某、孟某某,说是办到华北水院正规二本学生,每人需交费用7万2-3。联系好后,薛某领胡某某到水院找我,在校门口,家长把钱给薛某,薛某把7万2-3给我,我让刘某某安排学生入校,又让胡出1万元学费,我一共给刘7.5万元。

(11)孟某某。孟某某是胡某某入校后第二天去的,在水院门口家长把钱给了薛某,薛某把钱给了我7万2-3,另交1万元学费。我给刘某某7.5万元,刘安排入校。

学生去向:胡、孟在水院上了一年,学籍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刘某某说办不成,家长一直催,我又转头托付某某办稽首大学。07年10月,通过付某某到河南郑州工业大学借读,没有办成,他俩就无学可上了。

(12)固始县三个学生:杨某某给我介绍过信阳固始县的三个学生,分别叫梁某、王某、张某某。2006年8月中旬,杨某某同我联系,说他姐姐单位同事的小孩高某落榜,想让我帮忙找个好学校,我把他们联系到北京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我和杨某某商定好的,每个学生5万元,三个学生共15万元,后来,杨某某在新乡市X路的一个茶楼给了我一张建行卡,里面有8万元,杨某某给我承诺事成之后把剩下的7万元给我。

(13)侯某某:后来杨某某又给了我2万元,又说有一个新乡的学生,想上郑州大学体育系,叫侯某某,我记不清了,是侯某某的侄子,我开始着手给侯某某办郑州大学体育系,但是杨某某却联系不上了,就没法办了。

2、被告人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07年9月,我和张某某闲聊,张说去年收学生的钱没办成正规学籍,家长闹的比较凶。让我帮忙安排这几个学生到郑州的大学里借读,看能不能安排正规普通本科学籍,事成后给我好处费。我找到尹某某和田某某商量,尹说可以每人7万元安排在大学里冒名顶替先上课,想办法解决学籍;田也说先在郑州上课,毕业后发湖南稽首大学本科文凭。我对张说有两个朋友在教育系统关系很多,我可以办理正规本科学籍,每人需7万元活动经费。张托我办7人,陆续给31万元。07年11月份,尹说好3个顶替名额,我让张某某通知学生去郑州上课,其中张某、刘某某到河南轻工业学院,还有一个去了河南农业大学(记不清姓名)。另外4人我找田办河南工业大学进修班借读手续,但钱给了田手续就是办不下来,家长一直闹。11月底张某某就说先办借读手续,给家长有学上的印象,家长找到我就把事情推他身上,要是找到他就推我身上,我同意了。我给尹5万元,给田23万元,自己留了3万元。08年元月底,我看没希望了,与张通电话谈起是否退钱的事,张说家长追的紧就退一点,往后拖着,钱在我们手里,家长也拿我们没办法,如果学生不上了正好。

3、同案犯杨青春的供述:2006年7月份左右的某天,我姐杨某某打电话给我,说固始县农业银行的杨某有几个同事小孩高某成绩不理想,看能不能帮忙上大学,接着我就打电话找张某某,张某某就讲可以办理,并且还办理国家统一招生的正式高某手续,后我就联系我姐讲可以给学生办理正式的统一招生手续。…几个学生家长就主动和我联系,我就讲可以为他们办理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正式招生手续,并介绍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是地方二本,并说好每办理一位学生入学,收取中介费用6.5万元。…协议签订后,收取了三位学生家长每人现金3万元,…收到9万元汇款后的第四天,我拿了8万元钱给张某某。…在2006年9月底左右的某天,张某某跟我联系说三个学生梁某、张某某、王某的中国防卫科技学院的录取通知书办好啦,我就通知三个学生家长到新乡找我拿入学通知书。

2007年初,侯某某托我办他孩子上大学的事,我就马上问了张某某,张某某说可以办郑州大学体育系学生,是统招生。我就又转告了侯某某。侯某某2007年初在新乡市公园西门附近给了我两万块钱现金,后来我就把这两万元钱都给张某某了。张某某后来也没有办成郑大体育系的这个事,张某某就问我办河南其他学校的体育生行不行,我就又转告了侯某某,侯某某不同意。侯某某后来要求我退钱,我通过银行退到了侯某某弟弟侯天瑞卡上一万块钱。

4、被害人陈述:

(1)吴某某陈述:我和汪某某是远房表兄弟,王某是我外甥女。汪某某说他可以托人办成落榜生上正规大学。06年8月我对汪说起王某落榜,想通过关系上所师范类院校,汪说可以,能办到海南师范大学,约需6、7万元,让先拿6万元。我带6万元和汪某某在铁一中南边的建行汇给办事人。过几天,汪让带5000元来拿通知书,我带现金5千元给汪长荣从汪某某处领到海南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和办事人张老师的联系电话。06年9月和张老师联系后被安排在北京一部队军训,后去了中央民族大学上了大约一年没有学籍,又去了天津大学,一直到2008年初,没办成学籍,就回家复读,08年考入洛阳理工(大专)。…汪某某说能办成正规的普通本科,和统招生一样,上教育部网可以查到,说办不成全额退款。

(2)赵某某陈述:赵某某是铁一中学生,06年高某落榜听同学说汪某某能把落榜生办成普通本科生。06年8月中旬,我和赵某某找到汪长荣,汪表示他可以找人办理,需要费用7万元左右。第一次通过银行汇到汪账上3万元,领“海南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当日给汪3.5万现金,未打条。9月下旬,汪通知去北京上学,说经办人是张某某留了张的电话。张某某把赵某某、祁某某安排到北京市昌平区解放军士官培训学院军训,大约一个月后,赵某某和一起培训的同学到海南进入海南医学院上学。到07年暑假接到医学院通知,说她是非正规生不承认学历不让上了,赵某某还想上,最后和学校达成协议:可以上课但毕业后没有毕业证。我和张某某联系要求退钱,07年10月张在汪办公室给我写证明保证毕业后有学士学位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之后多次联系张一直办不成,最后张的电话打不通了。…赵某某的录取通知书在北京军训时被收走了。

(3)赵某某陈述:我是刘某的姑父。06年刘某高某落榜,我认识汪某某,汪说认识张某某,他能办成正规大学本科,需要6.5万元跑事钱。06年8月份的一天,汪打电话说刘某的录取通知书来了,我带钱到汪的办公室,张某某也在,我把6.5万元给汪,汪直接把6.5万元钱给了张某某。汪提出让张某某在通知书复印件上签字保证是正规生。以后张某某和刘某直接联系。刘某后来没去海南上学,经张某某办到北京一个地方上学,学籍一直解决不了,不到一年就不上。今年国庆节才自己到西安学会计了。我没张的电话,一直催汪,汪一直说马上就办好,一直就办不好。

(4)祁某某陈述:祁某某是铁一中学生,06年高某成绩上大专线但想上本科。在校听说汪某某能把办学生上大学的事。06年8月中旬,我找到汪某某拜托办祁某某上本科的事,汪说能办,需要费用6、7万元。9月初,汪说录取通知书来了让交6.5万元。祁某某的母亲去汪某某的办公室,给汪6.5万元,汪直接把钱给张某某了,拿走海南医学院的录取通知书。9月底,张自锋通知学生到北京军训,在所部队的培训学校军训了一个多月,11月初被安排去海南医学院上学,一直没办学籍。07年暑假前接到医学院通知,开学不用来了,学籍解决不了属于委培生。联系张某某,张电话中保证能办成正规生,我不相信。让祁到北京新东方学外语,后到澳大利亚留学。当初给汪某某明确说正规的普通本科,和统招生一样,实际上祁的分数已上大专线,想上本科。

(5)韩某某陈述:06年10月我通过朋友认识汪某某。女儿韩某高某成绩不理想,想给孩子找个正规学校上,汪某某说自己可以托熟人为孩子办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的正规统招大学本科学籍,需要7.5万元费用,如办不成全额退款,我同意了。06年11月7日在汪某某的办公室,我给汪6千元现金,汪打收条。11月下旬汪带我们在郑州见到张自锋得到张的承诺后在车上将6.9万元给汪,汪打有条并上另一辆车将钱给了张自锋。张某某带我们去找刘某某,张说刘某某是河南省教委的,将韩某照片交给刘某某,张自锋为韩某办理了入学手续。上了半年后发现,只是在老校区跟班上课,根本没有正规学籍,网上也查不到,07年4月不上了,07年11月开始向汪和张要求退钱。张某某一直说能办成。张回答办不了华北的就办湖南稽首大学的正规本科学籍。11月中旬,张自锋通知我和孟某某、胡某某、范某某家长到郑州工业大学门前见到付某师。付某师说张某某委托他办理华北水利水电学院的正规统招本科学籍,但说当天办不了,让我们回去等。家长不愿意,给张某某打电话,张某某和付某师都说要么给4个学生办理华北水院的本科要么就办湖南稽首大学的本科,学生本人可以先在郑州工业大学借读,不过要等一段时间。

(6)孟某陈述:被骗10万元。06年6月儿子孟某某高某落榜,经人介绍认识齐某某,齐说能跑成上学的事让出7万元上二类本科。06年7月19日在劳动路我给齐7万元,有条。12月18日齐让带带5万元和1万元学费和薛某到郑州,在华北水院见到张某某,齐让我把6万元交给薛某,薛把钱带到张车上,给张多少钱不知道。张某某到华北水院找人安排入校。上到07年6月不上了,中间一直催张某某退款,张一直往后推,07年下半年,孟某某又自找的个进修班。齐德昌是介绍人,他押我3.5万元,退3万元,还押5千未退。

(7)胡某某陈述:06年6月,儿子胡某某高某落榜,找到薛某帮忙介绍学校。06年12月份,我在北干道路边薛某车上,将9万元现金交给薛某,打了收条。交过钱十来天,薛某带我们去郑州市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报到,又交了1万元学费,见到张某某。薛某答应半年内办好所有手续。一直到07年暑假都没办好就没再去。07年10月左右,薛某又让去河南工业大学报到,在学校门口,有个人通知今天办不成,我们就回来了,也没有再去。

(8)谢某某陈述:我和汪某某是同学,和陶某的爸爸是朋友。听别人说起汪某某能把落榜生办成正规生,07年7月,我找汪某某说陶然上学的事,汪说能办成普通本科,联系好了通知我。07年9月份,汪说让出8万元,我和汪某某的到建行把钱打到一个帐户上,汪还从办公室又拿来几万元,说是另一个学生的。汪说钱给张老师打的。07年国庆节后,汪让我们去郑州上学,给一个号码。到郑州和那人联系后,陶然被安排到河南轻工业学院住入学生宿舍。十天左右,陶然说学校不行,和正式录取的学生上课不一样,不是正规生,不想上了,我找汪,汪说先回来吧。钱一直没退。陶然自己找个进修类学校。钱是我出的,汪长荣说能办成普通本科,说过办不成就全额退款。见过张自锋一次,没联系过。

(9)王某某陈述:我妻子张某某在县农业银行工作,女儿06年高某落榜,张某某听同事说同事杨某的亲戚杨某某、杨某某可以帮忙办入学。06年7月19日,杨某某当着3位家长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说可以办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或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两所高某的计划内统招,是本科学历,并且可以从省招办提档入学。后我们家长和杨某某、杨某一起拟出高某入学协议书,传真给杨某某,杨某某同意。签订协议,每人先交3万元现金,合计9万元。一个月左右,杨某某给3份中国防卫科技学院的入学录取通知书。06年9月26日,杨某某领三位学生到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报到,所有事情由杨办理。后来,我们拿通知书问学校,学校讲今年根本没有下发入学通知书,才知道通知书是假的。多次联系杨某某,杨承诺让我们尽量放心,迟点入网上学录取都能办好。10月份,杨某某找我们要收回通知书并要剩余的3.5万元,我们没同意。杨说上网入学手续还在办理中,直到现在也没办好。后来我们上网查询该学校在2006年就被教育部停止招生,我们要钱,杨就不给。孩子还在该校上学,学校声明不发任何手续、证件,只是培训,也交了培训费。

(10)梁某某陈述内容与王某某陈述内容一致。

(11)张某某陈述内容与王某某陈述内容一致。

(12)侯某某陈述:06年,我通过我弟认识杨某某,杨自称可以办学生上大学的事,我托他办理我儿子国家统招性质的郑州大学体育系,杨满口答应。2007年2、3月份,我在我家楼下车里给杨某某2万元,杨承诺办到郑大体育系,后来办不成,问我财经学院的这个班、那个班行不行,我不同意,因为杨说得这些学校都是拿钱就可以上的委培生、成教生,都不是统招生。催杨还钱。08年元月还款1万元。

5、证人证言:

(1)汪某某证言:因张的儿子张某在铁一中上学,5年前就认识张某某,张自称他的亲叔伯侄女是河南省招办主任孙某某的儿媳妇。05年暑假,张某某来找我给他介绍几个落榜生,开始我不相信,后来通过熟人打听省招办确有孙红陈就相信了。06年高某前张某某开始找我多次说他的关系,家长问我可靠不可靠,我说他有省招办的关系,家长相信我都照我的头。先后有7个学生联系:王娟交了6.5万,马某某交了6.5万元,张某某给我打了12万元的条,说1万元是他的经费。赵某某交了6.5万元,在我办公室张自锋交录取通知书,家长把钱交给张,张给家长写有承诺书。祁交了6.5万,在我办公室给的,张给通知书,家长把钱给张,没有打条。邢某交了3万,张又让我垫了一万,邢某知道。陶某交了8万元韩某交了8.5万元,说是上华北水电,没有通知书,直接到学校报到,报到时交的钱,没有打收条。王某、马某某。张某某、祁、赵某某五人去了北京说是上北方学区,张某某找个地方军训直拖到06年底,07年在北京的一个培训学校上课,张一直说学籍没有批好往后拖,08年张让王某去天津上学,自考的,继续教育学院一类的学校。马某某、祁、赵某某都不上了。有家长去海南医学院、海师大学校去问,学校明确表示根本就没这个事,不可能发通知书。陶某家长把钱给我了,我和张自锋把陶某领到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报到后我把钱交给张自锋。陶某不想上,过有3、4个月,张自锋把陶某弄到郑州轻工业学院,后经证实,陶某上的是自考,没有学籍。(陶某就自己找个学校上了)韩某在郑州上了一年,没有学籍,就不上了。张某某保证的是办成正规的本科生。因为张某某一直拖,找借口说手续到教育部了,正在办理,都抱一线希望,家长们到海南问过之后,才确定这是个骗局。

(2)薛某证言:06年7月份,学生胡某某、孟某某向我表达想花钱上大学的意思,我通过十中老师付某认识张某某,张某某讲能办成正式学籍,教育部注册,和正规录取的学生没有区别,每人需要介绍费7.5万元,报到后交钱。第一个胡某某家人给我十万,我给何某7.5万元,何花掉2-3千元,其余给张某某,我又交1万元学费,自留1.5万元。孟某某是通过齐某某找到我的,齐收了13万元,给我9.5万元,我给张7.5万,又交1万元学费,自留1万元。齐退出3万元。邢某某是08年5、6月份办的,给了我4万元,因张某某欠我3.9万元,张某某同意邢某某的事办成了顶以前的帐,办不成张某某再还我3.9万元。

(3)田某某证言:付某某2007年9月份提起过,大概就是说手里接了一个叫张某某的人的几个学生,说是张某某给这几个学生办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没有办成,他想把这些学生接过来让我给办湖南稽首大学的正规本科学籍。当时我并没有同意。…付某某分几次往我爱人郭某某账户上打了有10万元左右,但是那些钱是付某某欠我的债。

(4)惠某某证言:张某某九几年在湖北卖起重设备,后来在新乡市卖电脑软件,从2003年以来他不经常回,我不知道他在外面干什么。我带三个孩子过。

6、书证:

(1)汪某某收到韩聪费用x元收条。

(2)张志峰收到汪某某现金x元收条,标明马某某、王某款。

(3)王某、刘某的海南师范大学,赵某某、祁某某海南医学院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4)海南医学院给家长的一封信,证明孩子们来我院读书属于公司委托培养形式,只能发给学习证明,而不能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张某某给赵某某、祁某某写的证明,证明在海南医学院学习结束后保证有海南医学院本科毕业证、学士学位证、就业报到证,教育部电子注册。

(6)海南医学院关于有人盗用学校名义进行招生诈骗的回复。

(7)银行凭证4张,证明付某某向田某某多次打款。

(8)高某入学协议书、新生入学通知书、报到通知3套,证明张某某伙同杨某某诈骗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事实。

(9)杨某某爱人常某的银行存款凭条,收到9万元。

(10)网络新闻十页,证明2006年中国防卫科技学院停止一切招生活动。

(11)固始县招生办证明一份,证明中国防卫科技学院由于办学混乱,2006年被教育部停止招生。

(12)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提供的正式样本及证明各一份。

(13)杨某某退款2万元的领条。

(14)张某某收到杨某某2万元的收条。

(15)红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6)扣押物品清单,扣张某某35万元。

(17)领条9张,领走35万元。

(18)调取证据通知书和张某某的工商银行卡的交易清单,证明35万元的来源。

(19)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查明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

二、盗掘古墓葬罪

2004年8月下旬,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赵长安、侯军利、李三(均在(略))组织张聚生、徐建忠、任维勤、王明杰、张红卫(已判决)在辉县X镇毡匠屯西地盗掘战国时期古墓葬,该古墓葬已被自上而下挖掘到15米左右的积砂层破坏了大墓上层的内部结构和积砂层的原状,已危及墓室的核心部位及棺椁区域之顶部,致使考古资料的部分缺失或残损。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同案犯张聚生、徐建忠、任维勤、王明杰、张红卫的供述;被损鉴定书、级别与时代确定的单位与时间及辉县发掘报告、价值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盗洞示意图,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为高某落榜学生办理国家计划内统招生为诱饵,以借读或委培形式安置学生入学,骗取多名学生家长钱财共计72万元;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以解决正规学籍为诱饵,以借读形式安置学生入学,参与骗取4名学生共计31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私自挖掘战国时期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退出赃款35万元,已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犯诈骗罪成立及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对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骗取张某某6.5万元和邢某3万元,本院认为证据不足,对指控的这两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对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骗取邢某某3.9万元,因被告人张某某与薛伟之间有经济纠纷,且被告人张某某未实际占有这3.9万元,对指控的该起犯罪事实本院亦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付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共同犯罪非法所得的韩某、胡某某、孟某某、陶某的35万元,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的23万元外,剩余12万元责令退赔;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所得的王某、赵某某、刘某、祁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侯某某的37万元,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的12万元、杨青春退赔的3万元外,剩余22万元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喜庆

审判员李惠萍

审判员张子超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李进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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