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董某某。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7年12月11日、2008年1月14日,原告通过南曹乡X村信用合作社分别与被告签订了“人身伤害附加意外医疗保险”合同四份,并交纳了400元的保险费。2008年12月6日,原告不幸被火灾烧伤脸和手,住院治疗共花费x.96元。被告在受理了理赔申请后,只按照其中一份合同赔付了3937.30元的医疗费。经郑州新亚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万元,医疗费用1.2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八千零六十三元六角四分。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另行处理,本调解书不包括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元,减半收取五百五十元,原告朱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郭明
审判员彭磊
助理审判员牛建军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刘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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