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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与荥阳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

原告:张某乙,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荥阳市规划管理局。住所地:荥阳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局长。

第三人: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诉被告荥阳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9年1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祥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蔡某峰、屈峥,第三人鸿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保庆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本院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规划局于2008年11月14日向第三人鸿祥公司颁发了(2008)荥城规建管(许)字第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第X号规划许可证)。被告市规划局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第X号规划许可证附件。主要内容是:鸿祥公司的建设项目鸿祥今典住宅小区位于荥阳市X路中段原电子线厂院内,其中4#楼规划层数为X层,总高45.25米。

2、申请书。主要内容是:2008年8月12日,鸿祥公司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3、荥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主要内容是:鸿祥公司购置荥阳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原电子公司土地开发建设的相关问题,荥阳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5月16日召开协调会议予以解决。

4、荥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主要内容是:2008年10月15日,荥阳市人民政府为鸿祥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地座落于荥阳市X路中段北侧,用途为商业用地、住宅用地。

5、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主要内容是:2008年9月,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制作完成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6、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图。主要内容是:2008年9月,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受鸿祥公司委托对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内建筑物是否影响北面相邻既有建筑的日照时间进行日照分析。分析结论为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北面既有建筑物(测试建筑物)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7、荥公消审【2008】第X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主要内容是:鸿祥今典住宅小区X-3、X号楼消防设计符合审批要求。

8、郑公消审【2008】第X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主要内容是:鸿祥今典住宅小区X号楼消防设计符合审批要求。

9、鸿祥今典住宅小区总平面图。

10、照片。主要内容是:2008年10月25日,市规划局将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2008年10月25日至2008年10月31日。

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诉称,三原告现居住的荥阳市京城办塔山路南楼建于1997年。住宅楼南侧是原荥阳电子公司的厂房及车间,原告的住宅楼与电子公司的厂房及车间之间没有相互妨害。2008年11月份,被告市规划局不顾三原告的居住利益,违法为第三人鸿祥公司颁发了鸿祥金典住宅小区的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正是原荥阳电子公司的厂区,且该规划许可证所规划的高层建筑物严重影响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三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规划局为第三人鸿祥公司颁发的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等人房产证、户口本。

2、情况反映材料4份。主要内容是:三原告自2008年10月起向有关部门反映被告市规划局违法颁证,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被告市规划局辩称,被告市规划局作为荥阳市X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第三人鸿祥公司向被告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了申请书、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日照分析报告、总平面图等有关材料和图纸,被告市规划局对第三人鸿祥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向其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述称,被告市规划局为第三人鸿祥公司颁发第X号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颁证程序合法。且该许可证规划的X号楼与北临建筑之间的楼间距符合国家标准,不影响相关居民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市规划局为第三人鸿祥公司颁发的第X号规划许可证。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该份证据系被告市规划局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的,且事实亦违法;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无异议;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其认为该会议纪要内容违法;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其认为该土地使用证违法;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有异议,其认为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欠缺资质证书及证号;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6有异议,其认为该日照分析没有合法依据;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7、8有异议,其认为该审核意见书不具合法性;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9有异议,其认为总平面图绘制时间与审批中相关资料时间相矛盾;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0有异议,其认为公示地点不清晰。第三人鸿祥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市规划局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权利受侵害;被告市规划局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其认为该证据为复印件。第三人鸿祥公司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第三人鸿祥公司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其认为该证据仅为单方陈述,不能证明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先建设后规划。本院认为,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三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虽有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且第三人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有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2日,第三人鸿祥公司向被告市规划局提交办理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的申请。2008年9月,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制作完成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图。2008年10月15日,荥阳市人民政府向鸿祥公司颁发荥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10月20日,荥阳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荥公消审【2008】第X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008年10月23日,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郑公消审【2008】第X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008年10月25日,被告市规划局将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时间为2008年10月25日至2008年10月31日。2008年11月14日,被告市规划局为第三人鸿祥公司颁发了第X号规划许可证。

另查明,三原告与荥阳市X路南楼的其他居民于2008年10月起多次向被告市规划局及其他部门提交请愿书及信件,反映鸿祥今典住宅小区拟建设的4#楼严重影响其通风、采光、防灾及地震等意外事件人员的疏散,且4#楼的规划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市规划局负有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

关于三原告起诉认为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设的4#楼严重影响其通风、采光、消防等权益的问题。被告市规划局向本院提交的河南省城乡建筑设计院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及日照分析图显示,地块北面既有建筑物(测试建筑物、三原告现居住的荥阳市京城办塔山路南楼)1.35米(一层窗台)水平面大寒日的日照时间均在3小时以上,满足《住宅建筑规范》x-2005中的4.1.1条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要求,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设的4#楼并不影响三原告采光的权利;被告市规划局向本院提交的荥公消审【2008】第X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郑公消审【2008】第X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显示,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设的4#楼消防设计符合审批要求,该楼并未影响三原告的消防安全的权利;且三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设的4#楼影响其通风的权利。综上,鸿祥今典住宅小区建设的4#楼并未影响三原告的相关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禹爽

审判员张保林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赵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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