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甲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淇县X村人,住(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3日经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7月5日和7月19日的晚上,被告人李某甲两次在淇县火电厂盗窃废铁共1260公斤。经鉴定,该物品价值2520元。(赃物已追退)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证人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结论,证明1260公斤废铁价值2520元;4、扣押、返还物品清单;5、被告人李某甲户籍、强制措施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李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管制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期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秦海泉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士清(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李某 盗窃 被告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