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乙、许某甲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7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李某巴),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6月1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9日因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合羁押被叶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09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许某甲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乙、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许某甲、李某乙(绰号李某巴)、娄某磊(已判)酒后窜至叶县X镇X村南叶鲁路上,将一辆车号为豫D-x蓝色东风带挂车拦住,对押车人王某星进行殴打,抢走现金近800元。案发后,被告人许某甲、李某乙外逃,于2009年6月18日李某乙向叶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许某甲。

另查明:庭审前,二被告人通过其亲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娄某某、王某丙、李某丁、马某某、许某戊的证言,被害人王某己的陈述,叶县公安局任店镇派出所出示的情况说明,(2001)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害人王某己的请求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乙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投案后,又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且通过其亲属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觉履行,逾期则依法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觉履行,逾期则依法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晓军

审判员典瑞丰

审判员王某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