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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4。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吕士才,重庆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洁Ny,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秦某丁,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杨某某,女,1934年1O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列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海燕,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皮县X路纺工居。

负责人:王某某,经理。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X路。

负责人:高某,总经理。

上诉人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2008)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询问审理。上诉人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吕世才、黄某乙,被上诉人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冀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所有的车辆,冀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系被告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的车辆。秦某丙与陈小燕系夫妻关系(均系再婚)。周洁Ny系陈小燕之女,秦某丁与陈小燕系养子女关系(三级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杨某某系陈小燕之母亲。2007年lO月11日19时20分,刘伟驾驶冀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冀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从巴南区X路方向往南坪方向行驶,当车行使至试车道路口处与车行方向由右至左横过公路的行人周正安接触,造成周正安受伤的第一次事故。随后该车继续行驶再与对向陈小燕驾驶的从南坪方向往鱼湖路方向行驶的渝x小型客车接触,造成两车受损,驾驶员陈小燕和乘车人陈昌吉死亡的第二次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巴南区支队于2008年3月l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是因刘伟未安全驾驶机动车和周正安横过公路时未确认安全的过错共同构成,刘伟和周正安承担同等责任。第二次事故是因刘伟越中心黄某双实线行驶以致与渝x小型客车接触造成陈小燕死亡的交通事故,刘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周正安、陈小燕、陈昌吉无责任。

另审理查明: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于2007年8月9日为冀x重型半挂牵引车、冀x号重型平板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保险期限至2008年8月8日止。

2007年9月8日为冀x重型半挂牵引车、冀x号重型平板车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x元,车辆损失险x元,保险期限至2008年9月7日止。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主车和挂车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以致超越中心黄某双实线与渝x小型客车接触造成陈小燕死亡的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李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冀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为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李某某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某作为冀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对该车享有运行支配力和运行利益,应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小燕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作为冀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所有人对该车享有运行支配力和运行利益,亦应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小燕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冀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连接使用作为一体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冀x号车和冀x号车所有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本案陈小,燕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仅是与被告形成的商业性保险合同,虽然合同上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种,但不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制保险,保险公司与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对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李某某、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提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在诉讼中未向法庭提交充分的证据和与庭审中查证的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对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诉请赔偿的理由正当,一审法院对其合法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确认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因陈小燕死亡经济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x元(x元/年x20年)、丧葬费9606元、被扶养人秦某丁生活费x元(9399元/年x20年÷2人)、被抚养人周洁Ny生活费7832元(9399元÷12=x月÷2)、被赡养人杨某某生活费x元、误工费900元(3人×3×100元)、交通费l000元、解决处理交通事故费2000元,共计x元。精神抚慰金x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因陈小燕死亡的损失为x元;由李某某、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赔偿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因陈小燕死亡的损失为x元,李某某、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侍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遂判决: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赔偿原告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因陈小燕死亡的损失人民币x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由李某某赔偿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因陈小燕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5元;由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赔偿原告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因陈小燕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x.5元;李某某、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三、由李某某、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连带赔偿给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精神抚慰金某民币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驳回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五、驳回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赞9530元,由李某某、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连带承担。

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不是冀x号重型车的所有权人,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已将冀x号车卖给了其他人并进行了交付,车辆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只是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对该车不具有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程序错误,原判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要求维持。

李某某未作答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未作答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二审查明:河北省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属李某某个人企业,冀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属河北省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冀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所有权属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渝x号小型客车所有权属重庆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相同,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李某某系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冀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为南皮县长江汽车运输队,李某某作为冀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对该车享有运行支配力和运行利益,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李某某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作为冀x重型平板半挂车的所有人对该车享有运行支配力和运行利益,冀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冀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连接使用作为一体共同致人损害,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冀x号车和冀x号车所有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害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皮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因陈小燕死亡的损失为x元;由李某某、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赔偿秦某丙、周洁Ny、秦某丁、杨某某因陈小燕死亡的损失为x元,李某某、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上诉称,已将冀x号车卖给了其他人并进行了交付,车辆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只是因为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对该车不具有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上诉称一审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本案事实清楚,不需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未中止审理,并非本案程序错误。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由泊头市长领汽运服务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

审判员胡洪亮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邓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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